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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德治社会,法治的反应速度有时非常滞后或说是迟到,只能是一种事后的挽救措施,法律往往在犯罪之后才启动惩罚程序。法治也不能成为僵化的法条治国,否则法律空白之处就会有人宣扬“法无禁止即可为”,从而把社会变成无道德的黑暗时代。“依法治国”不是“唯法治国”,没有法条或法律不完善时不能袖手旁观或延误治理。法…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