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实施不定时工时制,还要支付加班费?
公司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实施不定时工时制,还要支付加班费!这可真是太过分了!最近,一名劳动者通过法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成功获得了被告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
这家公司虽然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但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却未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导致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7.5小时,这与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并不符合。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按照标准工时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费,即按照200%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企业经过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约定的是标准工时。而有些企业虽然曾经获得了行政审批,但已经过期,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应得的加班费。
此次判决再次提醒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同时也要重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