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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对工资有异议需在15天提出,是否有效,法院这么判

2022-10-18 21:56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9762元;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867元;3.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高温津贴5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1年6月1日。

二、工作岗位:保安员。

三、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双方订立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


四、工资待遇及为最低工资+加班费+岗位补贴30元/月

五、具体工作情况:

被告工作实行倒班制,由保安班长排班,被告实行考勤管理。被告所在小区保安员共计14人,包括2名保安班长,小区共设两个岗亭,每个岗亭每班同时需要2个人上班,每人每班工作8小时。

六、劳动合同终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发出通知,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七、原告主张不给被告支付诉请的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的理由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本人上月的出勤时间和工资数额有异议时,应当自收到上月工资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否则,视为劳动者对上月的考勤及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原告都没有收到被告就此提出异议,故不应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的前述一个月的工资异议期短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应属无效,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未针对深罗劳人仲裁【2022】190号仲裁裁决书上认定的应支付给被告的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21043元、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90元的计算方式、依据、数额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据此予以确认。


八、被告提出的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2.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支付2011年6月至10月至2021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9000元;4.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加班费差额127813元。

九、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9762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867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高温津贴500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876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9726元;

二、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876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2021年高温津贴500元;

四、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8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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