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对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该不该行政听证?
这两天一直在关注民政部对绿会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了解到中国绿发会在处罚下发前,曾先后两次向民政部递交陈述和申辩,对处罚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公开听证申请,但从目前情况看,民政部并未采纳申辩内容,也未举行公开听证。 从行政处罚的程序上而言,警告处罚会将绿会列入异常名录,这实际上是信用惩戒。虽然列入异常名录不是新行政处罚法的降低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对慈善组织而言,一旦被列入异常名录,其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起码在五年内将会丧失,募捐、公益项目合作等正常运营均会产生重大影响,这甚至关系着一个社会组织的生死存亡。 那么,对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该不该举行行政听证?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法理上讲,设置行政听证程序,就是为了最大化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便于理清事实,奖罚分明。 二、从法律规定上讲,依照《行政处罚法》,对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处罚,会直接造成对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剥夺,这是极为严重的后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形。 三、从行政管理上讲,民政部负有鼓励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职责和义务,让行政相对人有充分机会和空间陈述事实,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准确掌握处罚涉及的事实,依法做出客观判断。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以及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所带来的严重影响,绿会是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请求举办听证的,且听证申请应当被通过。但很遗憾,听证申请被以“申请内容并不是行政许可方面的事项”为由,并没能举行,绿会丧失了一次公开自证的机会。 文|张文波 整理|绿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