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论》 论题篇 (第一卷) 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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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意在寻求一种探究方法,借此方法,面对任何话题,我们都能够从有名望的(reputable)意见进行推理,而且我们自己在提出论证时,也能避免说出矛盾之辞。
首先我们必须讲讲何为演绎以及都有哪些种类的演绎,进而领会论辩式演绎(dia-lectical deduction):因为这正是我们在本篇所要探求的对象。
演绎是这样一种论证:其中的某些东西一旦确立,与此不同的另一种东西则必然由之产生。
(a)如果演绎由以出发的前提是初始真的(true and primary),或者说我们有关它们的知识原发于初始真的前提,这就是一种“证明”(demonstration)。
(b)而如果是从有名望的意见进行推理,它就是一种论辩式演绎。
初始真的东西之所以得到信服,仅仅是基于其自身而不涉及任何别的;因为既然已经谈到了科学的第一原理,要再去询问有关它们的原因和理由,就显得不合适了;每一条第一原理都要根据自身来确信自身。
另一方面,那些有名望的意见受到每一个人或者大部分人或者智者们的认可——即受到所有人或大部分人或他们中最有名望的显要人士的认可。
(c)另外,如果演绎推理由以出发的意见看似有名望而实际却非如此,再或者,如果它只不过看起来是从有名望或看似有名望的意见进行推理,那么它就是争辩式的(contentious)。
并非所有看似有名望的意见实际上就是有名望的。因为,决不是说,我们称为有名望的那些意见,其特质全都会显示于表面,就如争辩式论证中的原理。那些原理的虚假本性十分地显而易见,而且大多情况下甚至对几乎不具理解力的人来讲也是如此。
(d)此外,除了我们提及的所有这些演绎,还存在着谬误推理(misrea-soning)。它们由以出发的前提是为专门科学所特有的,就如出现于几何学及其同类科学中的那样。
因为这类推理似乎并不同于以上提到的演绎。作图错误的人由以推理的前提,既非初始真又非有名望。
他将其演绎建立于虽属于所论之科学却并不真实的假定之上。他的推理之所以会出现谬误,或者是由于绘错了半圆,或者是由于所画出的某些直线不是应该画的那个样子。
上述这些可以代表对于演绎种类的一种概览。
一般地,不论对我们已经讨论到的所有这些,还是对我们后面将要讨论到的那些,我们都可以说:它们之间的这些区分够用了,因为我们的意图不是要对它们中的每一个都作出精确界定;我们只是想粗略地进行描述:我们认为,从本篇探究方法的视角来看,能够以某种方式辨认出它们中每一个,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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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讲完前面的这些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得谈谈,对于多少目的以及对于什么目的,本篇是有用途的。
用途有三个——理智训练、偶然遭遇(指偶然遇到了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以及哲理科学。
它可用于理智训练,这在表面来看是显然的。掌握一套探究方法将使得我们更易于对所论主题进行辩论。
它对于偶然遭遇之目的有用,是因为:在我们总结大多数人所持有的意见后,我们对付他们时就不再根据别人的断言,而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将任何在我们看来他们陈述错误的论证之基础予以转换。
它对于哲理科学的研习有用途,是因为:理清话题两个方面的能力将使得我们更易于探明所出现不同论点的真真假假。
对各门科学都运用到的那些原理,它也有用途。从专属于现有专门科学的原理出发,根本无法对它们进行讨论,因为这些原理相对于其他所有东西来说都是初始的:这些原理要得到讨论,必须通过有关它们的有名望意见,而这项任务专属于或最适于论辩术,因为论辩术是一种批判过程,其中展现了通向所有探究之原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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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我们把自己放在如同面对修辞学和医学以及此类技能那样的位置时,[这意思是指我们利用已有资料进行选择这种做法。]我们将完全掌握前进之路。
并不是说,修辞学家会利用每一种方法进行说服,或者医生会拿每一种方法用于治疗。
不过,如果他对于可用的手段毫无疏漏,我们就可以说,“他充分掌握了此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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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我们的探究包含哪些部分。
假设我们要掌握的是,论证发生时涉及多少事物与何种事物,以及论证起始于什么样的材料,我们又是如何获知这些材料的,那么我们就已完全实现了我们的目标。
论证起始的材料与演绎所关注的主题在数量上是相等的,两者完全相同。因为论证起始于命题,而演绎所关注的主题是问题(problems)。
每一命题与每一问题,或者指示属(genus),或者指示特性(property),或者指示偶性(accident)——因为种差是有关类的(being ge-neric),也应同属归在一起。
然而,由于在为事物所专有的东西之中,部分指称其本质,部分却不指称其本质,我们可以把专有之物分成这两个部分:称表示本质的那一部分为“定义”,而余下的那部分,我们采用当前关于这些东西所通用的术语,将其视为“特性”。
于是,我们的论述便澄清了:根据我们目前的划分,全部这些要素分成四种,即或者“特性”,或者“定义”,或者“属”,或者“偶性”。
千万不要以为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些每一个都独自构成了命题或问题,我们只是说,问题和命题都是由此而形成的。
命题与问题之间的区分在于词组的位次。
如果这样来叙述:“两足陆栖动物是人的定义吗?”或者“动物是人的属吗?”结果就是命题。
而如果这样叙述:“两足陆栖动物是不是人的定义?”或者“动物是不是人的属?”结果就是问题。
在其他情形下,也都类似。因此,很显然,问题与命题具有相等的数量,因为如果你改变词组位次,你从每一个命题都能生成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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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在我们得讲讲何为定义、特性、属和偶性。
定义是表示事物本质的一个词组。
定义的表达形式或者是一个名称的替代词组,或者是另一词组的替代词组,因为有时也可以是界定一个词组的意义。有人只用一个词进行表达,尽管他们可以去尝试,但显然表达不出所讨论之物的定义,因为定义总是某种形式的词组。
然而,我们可以把形如“美丽者就是合宜者(the becoming)”的说法以及类似“感知(percep-tion)与知识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的题目(因为有关定义的论证通常都涉及关于同异的题目),称为界说(definitory)。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与定义同属一个探究领域的全都称为界说。
从表面判断,上述所有例子显然都具有这种特征。若我们能够指出两样东西相同或是不同,则在同一论证过程中,我们也便获得了对其定义的攻击之辞,因为当我们指出它们并非相同时,我们就已摧毁了定义。
但是,这最后一句话反着说却不能成立,因为指明它们是相同的,并不足以确立一个定义。然而,指明它们并非相同,这本身就足以推翻一个定义。
特性是不指称事物本质的某种东西,但它却专属于这一事物,并且可以与这一事物进行换位谓述。例如,能够学习语法,这是人的特性,因为如果他是一个人,他就能够学习语法,而如果他能够学习语法,他也就是一个人。
没有人会把有可能属于其他某物的东西称为特性,如对人而言的“睡眠”,即使碰巧在某个时刻,它也专属于人。也就是说,果真有这样的东西实际上被称作特性,那也不能绝对地称为特性,而只是一种临时特性或相对特性。
因为“位于右手边”是临时特性,而“两足”是相对特性,例如,它是人相对于马和狗的一种特性。
显然,任何可适于其他事物的东西,都不是可换位谓词;因为并不能必然得出:如果某物在睡眠,它就是人。
属是在事物之“所是”这方面,对表现为类别差异的众多事物进行谓述的东西。
我们应该把所有类似的、适于回答“所讨论的对象是什么”的东西都视为关于事物之“所是”的谓述。例如以人为例,如果提出这样的题目,说“他是动物”就算合适的。
“一事物与另一事物是在同一属还是在不同属”这样的题目也是一种有关类的疑问;因为此种题目也与属同在一个探究领域。
在指出动物是人之属,同样也是牛之属时,我们已经指出了它们是同在一个属的。而如果我们指出它是其中一个的属却不是另一个的,那么我们就已经指出了这些事物并非在同一属之中。
偶性这种东西,
(1)虽然不同于上述三个,即既不是定义,又不是特性,也不是属,然而它也属于事物;
(2)它可以属于也可以不属于某同一事物,就好比“就座”可以属于也可以不属于某同一事物。“白”也同样如此;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阻止同一事物时而是白色时而又不是白色。
在对于偶性的界定中,第二个是比较好的,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如果要想理解的话,就一定要事先知晓什么是定义、属和特性。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它本身就足以使我们知晓所讨论对象的要旨了。
把事物放在一起进行各种比较,这也同偶性相联,如果它们的表达用语在某种程度上出自偶性的话。
比如,问到“是有荣誉者还是有私利者更重要”,和“是有德性的生活还是自我放纵的生活更快乐”,以及恰巧以类似词语所表述的任何别的问题。
在所有这些情形下,问到的只是“两者之中,哪一个使得谓词更适合作为偶性”?显然,从表面判断,没有什么东西能阻止偶性成为临时特性或相对特性。
例如,“就座”是偶性,但每当一个人是唯一坐着的一位时,它就是临时特性。而如果他不是唯一坐着的人,相对于那些没坐着的人,它仍旧是一种特性。
于是,没有什么东西能阻止一个偶性同时成为相对特性和临时特性,但绝对来讲,它永远不会为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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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们必定会注意到:所有适用于特性、属和偶性的,也会适用于定义。
当我们指出定义内容并不专属于所论对象,则我们就推翻了定义,就如我们在特性情形下遇到的那样。这或者是在说,定义中提出的属并不是真正的属。又或者是在说,在所用词组中提及的事物,有一个不属于所论对象,就如在偶性情况下所看到的那样。
因此,在之前所刻画的意义上,所有我们已经列举出的各点,在某种程度上都可称为界说。但我们一定不能由此就期望找到单独的一条探究方法,可以普遍适用于它们所有,因为这并非一件容易发现的东西,。即使有人发现了,它实际上也是非常含糊的,在本篇中几乎没什么帮助。
毋宁说,我们所区分出的各个类别都要规定一种特别的探究方案,然后,从适合于每种情形的方法出发,去完成我们当前的任务,就会比较容易些。
因此,如前文所说,我们必须粗略地对主题进行划分,我们一定得将其他题目(将它们视作界说和有关类的题目)均划归至其自然归属的那个特殊领域。
我所指的这些题目,在实践中都已被指派到了它们各自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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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首先,我们必须确定我们有多少种谈论相同性(sameness)的方式。通常认为,相同性大致说来分为三种意见。
我们通常在数值性上(numerically)或在特定性上(specifically)或在一般性上(generically)应用这个词。
“在数值性上”是指,存在一种以上的名称但却只有一种事物的情形,例如外衣(doublet)和外套(cloak)。
“在特定性上”是指,存在一个以上的事物,但关于它们的种并没有表现出什么差别,例如一个人和另一个人,或者一匹马和另一匹马,类似这样归于同一个属的事物,被认为在特定性上是相同的。
同样地,那些归于同一个属的事物,比如一匹马和一个人,被称为一般性相同。
看上去,取自同一泉眼的水被称为相同之水,其中的意义与上述意义有点区别,但实际上,诸如此类的情形与那些根据种的统一性而在某种意义上称为相同的事物,应该被视为同属一类。因为所有这些事物似乎同在一族而且彼此相似。
之所以所有的水都被认为与所有其他水在特定性上相同,是因为二者所具有的某种相像性,对于取自同一泉眼的水来说,唯一的差别只是在于其中的相像性更为显著:这就是为何我们不将其与那些根据种的统一性而在某种意义上称为相同的事物区分开来的原因。
数值性相同之物似乎被所有人高度一致地称为相同的。但这也容易在一种以上的意义上去解释。其最原始和字面上的用法出现在当相同性由名称或定义来表现时,正如外套被认为与外衣相同,或者两足陆栖动物被认为与人相同时。
第二种用法是在相同性由特性来表现时,正如能获取知识者被认为与人相同,而天然朝上传送者与火相同。
而第三种用法出现于当相同性的表现是关于某个偶性时,正如坐着的生物或者擅长音乐的生物被称为与苏格拉底相同。
所有这些意思都是指示数值性统一的。我刚刚所说的都是真实的,这一点在以一种称呼替代另一种称呼时可以明显看到。
因为,经常地,当我们发出指令要把正坐着的一个人叫过来(以名字来指示他)时,而我们向其发出指令的那个人碰巧不理解我们的话,我们就改变我们的描述。我们认为,他根据某个偶然特征会理解得更好;因此我们吩咐他把正坐着或正在交谈的那个人叫到我们面前。显然我们假定,自己是以其名称与其偶性来指示同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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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于是,如我们所讲,关于相同性,有三种类型要区分开。
现在有一种办法,即借助于归纳,可以确证:以上所提及的各个要素正是论证开展所要取自、经由和获致的那些。因为如果有人要逐一检查命题和问题,将会看到它们每一个都或者形成于某物之定义,或者形成于其特性,或者形成于其属或者形成于其偶性。
另一种确证办法是借助于演绎。因为主词的每个谓词都必然地或者可以同主词换位,或者不可以换位。而如果可以换位,那将是其定义或特性。若它指示本质,便为定义,否则便为特性。因为所谓特性正是这样,即可以换位谓述,但并不指示本质。
反之,如果不能换位谓述事物,它或者是,又或者不是“包含于主词定义之中的一个词项”。如果它是那样的一个词项,那么它就会是属或种差,因为定义包括属与种差。然而,如果它不是那样的一个词项,显然它就会是偶性,因为偶性被认为属于主词,但并非其定义、属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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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接下来,我们必须在由以发现上述四者的诸谓述范畴之间作出区分。
它们共有十个:物之所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势、所有、所做、承受。
因为任何事物的偶性、属、特性和定义都总是这些谓述之一,由此所发现的全部命题或者指示某物之所是,或者指示其性质,或者指示其数量,或者指示其他某类的一个谓词。
从表面判断,也很清楚,指示某物之所是的这个人有时指的是实体,有时是性质,有时是其他某类的一个谓词。
因为,当一个人立于他面前,他说立于那里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时,他说出了其所是并指称一种实体。但是当白颜色置于他面前,他说置于那里的是一种白或一种颜色时,他说出了其所是并指称一种性质。同样,如果某量值的腕尺被置于他面前,他说置于那里的是一种腕尺或一种量值时,他也将是在描述其所是,并指称了一种数量。
在其他情形下,同样也是如此;这些谓词的每一种,不论断言其自身还是断言其类属,都指称了某物之所是。另一方面,如果一类谓词断言另一类谓词,那就没有指称某物之所是,而不过是一种数量或一种性质或其他类的一种谓词。
因此,所有这么多,全都是论证所要涉及的主题,都是论证的初步材料。我们如何学会它们,以及我们要通过什么手段掌握它们,接下来我们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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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首先,必须给出论辩命题和论辩问题的定义。
并不是每一个命题,也不是每一个问题都可设定为论辩性的。因为没有谁会有意地作出一个无人支持的命题,也不会有意地提出一个对每个人都显而易见的问题:因为后者不容许有怀疑,而前者没有人会赞同。
论辩命题(的特征)在于,它针对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或智者们,即他们之中所有或大多数或最知名的人士所认为的有名望的某种东西进行探询。
论辩命题既包括与有名望的观点相像的那些;也包括与被认为有名望的意见的反方相矛盾的命题,也包括所有同公认技艺相一致的意见。例如,假定“关于反对项的知识相同”是有名望的,或许“关于反对项的感知相同”也可看作有名望的。
再有,假定“有且只有一种语法科学”是一种有名望的意见,那么“有且只有一种关于吹笛的科学”也可看作有名望的意见。而如果有不止一种的语法科学,那也会有不止一种的关于吹笛的科学,因为所有这些看起来都是相像和类似的。
同样,与有名望意见的反方相矛盾的命题,也将看作有名望的。例如,如果“一个人应该对他的朋友做好事”是一种有名望的意见,则“一个人不应该对他的朋友做坏事”也将是有名望的意见。
这里,“一个人应该对他的朋友做坏事”是反方意见,而“一个人不应该对他的朋友做坏事”是反方的矛盾意见。
同样,如果一个人应该对其朋友做好事,他就不应该对其敌人做好事:这也是反方的矛盾意见——反方意见是,一个人应该对其敌人做好事。在其他情形下,同样也是如此。
此外,相比之下,“相反对之谓词属于相反对之主词”看起来也像是一种有名望意见。例如,如果一个人应该对其朋友做好事,则一个人也应该对其敌人做坏事。(看起来情况仿佛是,“对朋友做好事”是“对敌人做坏事”的反对方;但这是否属实,我们在讨论反对项的过程中将予以说明。)
显然,所有与技艺相符的意见也都是论辩命题,因为人们有可能赞同对此类事物已经作出研习的那些人所持有的观点。例如在医学题目上,他们会同意医生的话,在几何学题目上,他们会同意几何学家的话,而在其他情形下,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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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辩问题作为探究主题,或者是有助于选择与规避,或者是促进真理与知识。而且它的这种作用或者是借助于自身,或者是通过帮助解决其他某个这类问题而实现。
然而,它必定是这样的一种东西,即:
或者人们对之根本不具有任何意见,
或者大多数人持有的意见与智者们相反,
或者智者们持有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相反,
或他们各自中间有反对意见。
对于有些问题,仅仅为了选择或规避而去认识是有益的,例如,快乐是否可选择。而对于有些问题,仅仅为了知识而去认识是有益的,例如,宇宙是否永恒。
另有其他的,它们本身对于这些目的都无益处,但是涉及某些这样的问题,它们能帮助我们。因为有许多事物,我们不希望知道事物本身,而只为了其他的东西,是为了借助于它们使我们可以知道别的某种东西。
问题也包括演绎发生冲突时所涉及的题目(此时的困境在于某某是否为这么回事,因为两种观点都有着令人信服的论据)。
此外还包括这样的问题,它们是如此宏大,以至于我们无从论证,或是很难给出理由,例如“宇宙是否永恒”这个题目,因为对于此类题目,也是有可能进行探究的。
这样,如前所述,问题和命题就得到了界定。论题(thesis)是某著名哲学家的一个似是而非的信念,例如,安提西尼(Antisthenes)所说的“矛盾是不可能的”这个观点;或者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的“万物皆动”的观点;或者梅里苏(Mellissus)所说的“存在者是一”。
请注意,如果任何普通人表达的观点与人们通常的意见相反,他就会是愚蠢的。
再或者,它可能是与人们通常意见相反的观点,我们对其有一种论证。例如,诡辩学家们所持有的观点:“目前之状况不必在每种情形下都或者是曾经变成如此,或者就是永恒的”。理由是,音乐家是语法学家,这种情况并非曾经变成如此的,也不是永远如此的。即使有人不接受这一观点,一个人可以根据支持它的一种论证而这样认为。
论题也是一种问题,虽然问题并不总是论题,因为有些问题使得我们对它们根本不具有任何意见。
论题是一种问题,这是显然的,因为从我们所讲过的可以必然得出:或者群众对论题的意见与智者相左,或者他们某一方在内部存在异议,因为论题是一种似是而非的信念。
从实践来看,所有论辩问题现在实际上都被叫作论题。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叫法,都不会有什么不同,因为我们这样区分它们,目的并不是要创造一种术语,而是要认清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什么差别。
并非每一种问题,也并非每一种论题都要进行考察,只需考察这样一些人感到困惑的那一种:他们所需要的不是惩戒或感知,而是论证。
例如,对“是否人应该敬神并爱其父母”困惑不解的人,需要的是惩戒。而那些对于“是否雪是白色的”感到困惑不解的人,所需要的是感知。
这些主题不可太接近于证明,也不可距之太远,因为前一种情形不容许有怀疑,而后一种情形包含了太难的训练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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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出了这些区分之后,我们必须分清论辩论证共有多少种类。它有归纳和演绎两种类型。
何谓演绎,前面已经说过了。
归纳是一种从特殊到全体的过程。例如,有一个论证假定了熟练的领航员是最具效能的,熟练的驾车者同样也是,于是一般来说,熟练的人在其特殊任务上都是最优秀的。
归纳更加令人信服和显而易见:它更易于借助于感觉而学会,通常适于大众人群。但演绎对于驳斥持有异议之人显得更加有力且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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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接下来,构建论证所涉及的诸类事物,以及构建论证由以出发的诸类事物,要以我们前文所说的方式进行区分。
我们要完全掌握演绎所需凭借的工具有四种:
第一,获致命题;
第二,识别一种表达式多种用法的能力;
第三,发现事物的差异;
第四,考察相像性。
后面三种在某种意义上也都是命题,因为对于它们的每一个,都可以作出相应的命题。例如,令人渴求者或者是有荣誉者或者是有快乐者或者是有私利者。又如,感觉不同于知识,因为后者在失去之后还能恢复,而前者却不能。又如,有健康者同健康的关系就像有精力者同精力的关系。
第一个命题取决于一个词语有几种用法,第二个命题取决于事物的差异,第三个命题取决于它们的相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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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命题的选取,应该按照我们对命题区分时那样以多种方式进行。
例如,一个人可以选取由所有人或由大多数人或由智者们,即由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或他们中最知名人士持有的意见——如果它们不与通常所持有的那些意见相反对的话;也可以选取所有与技艺相符合的意见。
如前所述,我们也必须选取与看似普遍持有之意见的反方相矛盾的那些作为命题。不仅应该选取实际上有名望的意见,而且选取与有名望的意见相像的那些作为命题,这也是有益的。
例如“关于反对项的感知是相同的”——关于它们的知识也是如此——以及“我们的观察是容许某种东西进入我们自身,而不是从我们自身发出”,因为对于别的感官,也都是如此;因为在听觉中我们容许某种东西进入我们自身,我们不是向外发出东西;在味觉中我们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他情形下也同样如此。
此外,所有在各种情况下或大多数情况下都看似真实的陈述,应该视为一种原则或公认论题,因为提出它们的那些人看不到还有什么例外。
我们也应该从书面的论证手册中进行选取,应该按照每个单独的主题类草拟出它们的名目,将其归于不同的标题之下,例如《论好(good)》或《论生活》——《论好》应该处理从本质开始的各种形式的好。
在页边处,也应该标示出个体思想者的意见,例如,恩培多克勒(Empedocles)说物体的要素有四个,因为人人都会赞同某种有名望的权威的说法。
关于命题和问题,粗略地谈,有三个门类;因为有些是伦理学上的命题,有些是关于自然科学的,还有些是逻辑学上的。
诸如以下的命题是伦理学上的,例如,“一个人更应该服从父母之命还是法律,如果这两者不一致的话”?
诸如这样的是逻辑学上的,例如,“关于对立面的知识是否相同”?
而诸如这样的是关于自然科学的,例如,“宇宙是否永恒”?
前述各类命题的本性,难以表现在一个定义中,我们得借助于由归纳而获得的熟知,根据上文给出的例示对它们进行考察,努力认清它们每一种。
为了哲学的目的,我们必须按照它们的真相来处理这些事物,但对于辩证法,只需考虑意见。
所有命题应该采用最普遍的形式;然后,一个要变成多个。例如,“关于对立面的知识相同”;然后,“关于反对项的知识相同”,“关于关系词的知识相同”。
同样,这些应该再进行划分,只要可以划分,例如,关于好坏的知识,关于黑白的知识,关于冷热的知识。在其他情形下,同样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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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命题,以上论述已经够多了。至于一个词以多少种方式使用,我们必须不仅涉及具有不同用法的那些词,而且我们必须也要试着呈现它们的定义。
①,例如,我们必须不能仅仅说,正义和勇气在一种意义上被称为“好”,助益精力者和助益健康者在另一种意义上被称为“好”,而且还要能够说出,前者之所以称为“好”是因为它们本身所具有的某种内在品质,而后者则是因为它们可以产生特定的结果,却非因为它们本身的内在品质。在其他情形下,也同样如此。
②,一个词以多种方式使用还是仅仅一种方式,这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来判断。
第一,看看是否它的反对项以多种方式使用,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在种类上还是在名称上的。因为在有些情形下,甚至在名称上也立即产生出差别。
例如,就声音来说,“尖锐”的反对项是“单调”,而就物体来说,却是“平钝”。因此,“尖锐”的对立项很显然以多种方式在使用,而如果是这样,那么“尖锐”也是这样,因为与前者的每一个词相对应,其反对项也将是不同的。因为与“平钝”相反对时和与“单调”相反对时,“尖锐”不是一样的,尽管“尖锐”是每一个的反对项。再者,某种东西就声音来说,以“尖锐”作为反对项,而就物体来说,却以“凸出”(raised)作为反对项,因此它是以多种方式在使用,因为其反对项也是在如此使用的。
同样地,当“美好”应用于动物时,其对立面是“丑陋”,但应用于房屋时,却是“简陋”(mean)。因此“美好”是同名异义词。
③,在有些情形下,所使用的名称并无任何一种差异,但类型上的不同立刻就显现出来:例如,就“清晰”和“模糊”来说,声音被称为清晰和模糊,就像颜色一样。
这通过感觉也能明白,因为对于类型相同的事物,我们具有相同的感觉,然而对于声音和颜色,我们并不是根据相同的感觉来判断清晰性的,对后者我们是通过视觉判断,对前者我们是通过听觉。
关于味道和物体的尖锐与平钝,同样也是如此:在此,后一情形,我们是通过触觉判断,前一情形则是通过味觉。这里,在所采用的名称上依然没有什么差异,无论是就原来的词而言,还是就它们的反对项而言,因为在随便哪种情形下,“尖锐”的反对项都是“平钝”。
④,此外,可以看看是否词的一种用法具有反对项,而另一用法却完全不具有。
例如,“饮水的快乐”具有反对项“干渴的痛苦”,而“看到对角线与边线不可通约所产生的快乐”却不具有,因此“快乐”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
用于心理表达时,“爱”具有反对项“恨”,但用于物理活动时它就不具有了,因此,“爱”显然是同名异义词。
⑤,再者,可以看看它们的中间项,是否一种用法具有中间项而另一种却没有,或者是否两者都具有一个中间项,但却不是一样的,例如就颜色来说,清晰和模糊具有中间项“灰暗”,而对于声音,它们就不具有,或者,如果说它们有的话,那是“压抑”,就如有些人说压抑的声音是一个中间项。所以,“清晰”是同名异义词,“模糊”同样也是同名异义词。
再有,看看它们当中是否有些具有不止一个的中间项,而其余的却只有一个,正如“清晰和模糊”这个例子,因为就颜色而言,有许许多多的中间项,而对于声音,就只有一个,即“压抑的”。
⑥,还有,对于相矛盾的对立面,看看它是否具有不止一种用法。因为如果是的话,则其对立面也会以一种以上的方式使用。
例如,“不能看到”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即“不具有视力”和“没有积极运用这一能力”。但如果这就是以一种以上的方式在使用,则必然也能得出:“看到”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因为对于每种用法的“不能看到”都会有一种对立面,例如“不具有视力”的对立面是“具有视力”,而“没有积极运用视力”的对立面是“积极运用视力”。
⑦,还可以检查例如缺失和拥有这些相对立的词。因为如果其中一个词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则余下的那个词也会如此:例如,若“感知”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比如应用于灵魂与应用于身体,则“感知不到的”也会具有不止一种的使用方式,比如应用于灵魂与应用于身体。显然,现在所谈论的这些词之间的对立取决于缺失和拥有,因为动物天然地拥有每一种感知力,这既应用于灵魂,也应用于身体。
⑧,还可以检查变化的词形。因为如果“正义地”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则“正义的”也会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因为对于每一种“正义地”,相应地都有一种“正义的”。例如,若“正义地”用于“按照某人自己的意见进行判断,以及按照所应该的那样进行判断”,则“正义的”也会以类似方式使用。
同样,如果“健康的”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则“健康地”也会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例如,若“健康的”是指“产生健康的、保持健康的以及预示健康的”,则“健康地”也会用来意谓“以产生、保持或预示健康的这样一种方式”。
在其他情形下,同样也是如此,只要原来的词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由之所产生的变形词也会具有不止一种的用法,反之亦然。
⑨,也可看看由词所指称的谓词类别,看是否它们在所有情形下都相同。
因为如果它们不是相同的,则显然这个词是同名异义的:例如,就食物来说,“好”是指“能产生快乐的”,就医学来说,是指“能产生健康的”,然而应用于灵魂时它是指“具有特定的一种品质的”,比如“节制的”或“勇敢的”或“正义的”;在应用于一个人时,也同样如此。
有时,它指的是“在特定时刻发生的”,例如“在恰当时机发生的”,因为“在恰当时机发生的”被认为是好的。
经常地,它是指“具有特定数量的”,例如应用于“适量”,因为“适量”也被称为“好的”。因此,“好”是同名异义词。
同样地,清晰应用于物体时,是指一种颜色,但关于声音,它表示“容易听到的”。“尖锐”的情形也极其相似,因为这同一个词在各种应用中并不具有相同的用法,因为有关和谐的数学理论家告诉我们,“尖锐的”音符是“急速的音符”,而“尖锐的”角是指“小于直角的”,“尖锐的”匕首又是指“带有尖角切口的”。
⑩,还可以看一看同一名称所指称的诸对象的属,看是否它们各自不同且互不归从,例如驴是动物,也是交通工具(the engine)。与名称相应的、有关它们的解说是不同的,因为其中一个将被宣称为特定的一种动物,而另一个将被宣称为特定的一种交通工具。
然而,如果这些属相互隶从,这些解说并不必然就是不同的。例如,动物是乌鸦的属,而鸟也是的。因此,每当我们说乌鸦是鸟时,我们同时也说乌鸦是特定的一种动物,结果两个属都对其进行谓述。同样,每当我们称乌鸦为有翼两足动物时,我们也宣称其为鸟,由此,两个属都对乌鸦进行谓述。
但是,对于互不隶从之属,并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为每当我们称一事物为交通工具时,我们并不称其为动物,反之亦然。
⑩①,还有,不仅要看是否你面前这个词,其属不同且互不隶从,而且要看其属的反对项的情况,因为如果反对项具有多种使用方式,显然你面前的这个词也会一样。
看看由于词的组合使用,例如“一件清晰的物体”和“一种清晰的声音”而产生的定义,这也是有益的。因为若将每种情形下所特有的内容抽去,余下的应该是同一词组。而这对于同名异义词并不会发生,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些例子。
因为前者将是“拥有如此这般颜色的一件物体”,而后者将是“容易听得到的一种声音”。因此,把“一件物体”和“一种声音”抽去,每种情形下的剩余内容并不相同。然而,如果每种情形下的“清晰”是同名异义词,那便会是相同的。
在实际解说中,同名异义词也经常会悄悄进入而不被注意,为此也要对解说进行检查。例如,若有人将“预示和产生健康的”描述为“处于平衡状态”,我们就一定不能就此停下,而要进一步检查他在每种情形下所使用的“平衡”一词是哪种意义,例如,是否它在后一情形下意谓“在数量上正好能产生健康的”,而在前一情形下意谓“可以预示正常的那一类状态的”。
⑩②,还有,要看是否不能在更大、更小或相像的程度上对词进行比较,例如“清晰的声音”与“清晰的论证”,“尖锐的味道”与“尖锐的声音”。
因为这些东西被认为清晰或尖锐,既不是在相像的程度上,也不是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加清晰或更加尖锐。因此,清晰和尖锐都是同名异义词。
因为同义词总是可以进行相互比较;往往,它们或者是以相像的方式适用,或者是在一种情况下有着更大的程度。
⑩③,对于各自不同且互不隶从之属,由于其种差在类别上也是不同的,例如“动物”的与“知识”的种差(因为这些的种差是不同的),可以看看归于同一词之下的诸项是否就是各自不同且互不隶从之属的种差,例如“尖锐的”就作为“声音”和“物体”的种差。因为“是尖锐的”将声音与声音区分开来,同样也将一种物体与另一物体作了区分。因此,尖锐是同名异义词,因为它构成了各自不同且互不隶从之属的种差。
还有,可以看看归于同一词之下的诸项,它们本身是否具有不同的种差,例如物体上的色彩与曲调上的色彩。因为物体色彩的种差是分散视线和拢缩视线,而曲调的色彩却非同一种差。因此,色彩是同名异义词,因为同样的事物具有的是同一种差。
此外,由于种不是任何东西的种差,可以看看是否归于同一词之下的诸项之中,有一个是种而另一个是种差。
例如“清晰”应用于物体时是色彩的一个种,而对于声音,它却是种差,因为通过“是清晰的”将一种声音与另一种声音就区分开来了。
16
§16 如此,当一个词具有多种用法时,可以通过这些以及类似的手段进行调查。
事物相互之间所呈现的差别既要通过属本身来检查(例如“正义与勇气的区别何在,智慧与节制的区别何在?”——因为所有这些都归于同一属);又要从一属转到另一属来检查,假使它们不是相差甚远的话(例如,“感知与知识的区别何在?”),因为就截然不同的属来看,它们的差别再明显不过。
17
§17 就归于不同的属的事物来说,首先应该研习“相像性”。
其公式为:当其中之一相对于一事物时,另一个也相对于另一事物(例如,当“知识”与“知识对象”相对时,“感知”也相关于“感知对象”),或者当其中之一处于一事物中时,另一个也处于另一事物中(例如,当“视力”处于“眼睛”之中时,“智力”也处于“心灵”之中,而当“平静”处于海洋之中时,“无风”也处于空气之中)。
关于截然不同的词,尤其需要练习,因为在其他情形下,我们将能够较容易看出相像之点。
我们也要看看归于同一个属之物,是否有某同一属性归于它们全部,例如归于“人”“马”和“狗”,因为就它们具有同一属性来说,它们就是相像的。
18
§18 检查一个词具有多少种用法,是有益的,这既是为了明晰起见(因为一个人更有可能知道他所断言之物是什么,如果它具有多少用法这一点对他来说是清楚的),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们的演绎能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不仅仅是针对所使用的这个词。
因为只要还不清楚一个词语具有多少种用法,答辩者(the answerer)与质疑者(the questio-ner)所想到的就有可能并非同一事物;反之,一旦清楚了有多少种用法,以及前者在作出断言时指向哪一种用法,那么若质疑者没有把论证针对于此种用法,他就会显得荒唐可笑了。
它有助于我们既避免被人误导,又能通过谬误引导人。因为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词有多少种用法,我们当然就决不会被谬误所误导了,而且还能知道是否质疑者的论证没有针对同一方面;而当我们自己质疑时,若我们的答辩者恰巧不知道我们的词有多少种用法,我们将能够误导他。
然而,这样做并非在所有情形都是可能的,而只是出现于许多种用法中有些真有些假的情况下。
无论如何,这种论证方式并非专属于论辩术,因此论辩家务必要小心使用这种言辞论战,除非有谁确实不能够以任何别的方式来讨论他的话题。
发现差异,既有助于进行有关同异的演绎,也有助于我们认清任一特殊事物之所是。它有助于我们进行有关同异的演绎,这一点是显然的。
因为当我们发现我们对象之间的无论任何一种差异时,我们已经证实了它们并非相同;而它有助于我们认清一事物之所是,这是因为我们识别为每一特殊事物之实体所专有的解说时,通常是借助适合于它的那些种差而进行的。
对相像性进行检查是有益的,这既是为了进行归纳论证和假说演绎,也是为了定义之呈现。它对于归纳论证有用,因为我们声称得出全体,正是通过对类似情形下的个体进行归纳;假如我们不知道相像点,就难以做到这一点。
它对于假说演绎有用,因为一种有名望的意见认为:对于类似物中的一个为真的,对于其余的也是真的。
于是,如果关于它们中的某个,我们掌握了充分的讨论素材,则我们一开始就会承认:它在这些情形下如何,在我们当前情形下也就会如何。因此,当我们已经证实前者时,基于此假说,我们也将同时证实了我们的当前题材,因为我们先是作出了假说:它在这些情形下如何,在我们当前情形下也就如何,然后又作出了证明。
它对定义之呈现有用,因为如果我们能够明白它在每一个体情形下的相同之所在,我们在对其下定义时将会毫无困惑,因为,对于事物之所是作出最确切谓述的那个共通谓词,有可能就包括其属。
同样,对于分歧甚大的对象来说,检查其相像性也可用于定义之目的,例如,海上平静与空中无风的相同性(每个都是作为静止形式),以及线上之点与数之单位的相同性(每个都是作为本原)。因此,如果我们把为所有情形所共有之物描述为属,我们将能可靠地进行定义,而不会出现什么不适当。
贩卖定义者几乎也总是这样来呈现定义的。他们声称单位是数之本原,点是线之本原。所以,很显然,他们的处理是把两者所共有之物视为它们的属。
如此,演绎开展所要凭借的工具就是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