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湖南分公司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①案例警示
案例一:以植树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
2004年1月,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4年起,该公司打着“万里大造林,利国有利民”的幌子,先后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被告不服上诉。2009年4月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利用部分群众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不断鼓吹其经营项目的高收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群众。
2、参与其中的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对于高收益率的投资,投资者在入行时,应当进行多方考察,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盲目跟风,给自己的资金造成损失。
案例二:以挂靠教育为名的非法集资
天津某公司为北京某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领导、指挥下,利用其在天津开设的一中校区、广东路校区等13家校区,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通过散发传单、网上宣传、电话约访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变相返息,鼓励、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购买该公司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以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发放员工理财计划,承诺存满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开始发放时,仅公司员工可以购买,至2015年8月起,学生家长用公司员工名义亦可以购买,公司通过高额返息吸引学生家长购买该理财产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北京公司统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案发。
该案犯罪数额高达2亿余元,二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
风险提示:
1、 挂靠教育型非法集资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2、 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