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宪法-01-宪法基本理论


01-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定义及特征
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分权(权力)
保障人权(权利)
特征(论述题)
宪法的形式特征(简答题)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划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
宪法的内容具有封闭性
题中“明确规定……”一般都是错误的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和基本立法原则,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
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宪法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宪法可以约束到任何公民
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
制宪程序上,有临时性的制宪机关,即宪法起草机关和通过机关(全民公决);
修改程序上,提案主体特殊,通过程序特殊,公布的程序特殊
提案主体: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以提议全国人大临时开会
其他主体:提出建议
通过程序:法律主席相对多(二分之一以上),宪法主席团绝对多(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宪法的实质特征(简答题)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国《人权宣言》:凡分权未确立和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规定代议制和普选制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为民主政治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来进行法律确认和法律保障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统治阶级巩固自身优势地位的法律武器,深刻的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
· 宪法的形式分类(资产阶级宪法学者的分类)
有的成文宪法也是柔性的,如中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智利、秘鲁及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国的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列的分类)
马克思: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列宁:虚假的宪法和非虚假的宪法
宪法的渊源及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具体采用何种渊源形式,取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一般而言,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宪法典
成文宪法国家最重要的宪法表现形式,也是成文宪法国家的标志。
宪法性法律
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就是宪法,其内容涉及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为了成文宪法典实施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如宪法典,也存在部门法意义下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宪法惯例
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宪法惯例能够适应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的补充宪法规定的不足,丰富一国的宪法内涵。
宪法判例
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但中国没有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作为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国家条约在中国能否作为宪法的渊源的问题,宪法语焉不详,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
主要表述宪法的制定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基本任务和目标等宏观内容。我国宪法序言在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 1840 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
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包括: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正文
国家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基本原则(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 1982 年的宪法将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在顺序上进行了对调,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放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核心功能,准确定位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机构
一府两院一委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国歌:2014年正式被定为国歌
附则
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法律效力当然与一般条文相同。
附则规定内容的特点
特定性,即只针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
临时性,即附则只针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有时间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当中并没有附则的规定。
英美法三国的宪法发展历史
英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实现宪政。
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的传统
典型法律文件
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
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宪政制度逐步确立)
1832 年的《改革法》
1911 年的《国会法》
1918 年的《国民参政法》
1972 年的《共同体法》(宪政制度逐步完善 )
美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
三权分立和制衡
国会享有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众议院任期为 2 年,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
参议院任期为 6 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 1/3,由各州选出两名代表组成。
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任期为每届 4 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
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如不同意享有否决权,并可将法案退还国会两院重新审议,只有两院各以 2/3,以上议员维持原案,才能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总统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国会对总统拥有弹劾权。
典型法律文件
1787 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首创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制度,至今共有 27 条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列举公民基本权利,亦被称为“权利法案”。
序言无法律效力
法国
特点
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89 年《人权宣言》为该宪法的序言(也是后续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典型法律文件
1791 年《法国宪法》是其第一部宪法
1946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保障议会权利)
1958 年宪法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约束议会权力)
宪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1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 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54 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宪法发展的趋势(简答题)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际法律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
1982 现行《宪法》的特点及2018年宪法修正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制定),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是 1982 年宪法,突出公民基本权利,共计形成 52 条宪法修正案,特点如下:
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 ,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五级人大四级常委专委三级秘书长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幵、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2018 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修宪后发生的事件)
第 32 修正案:指导思想部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后增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 33 修正案:统一战线的组成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 34 修正案:“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 35 修正案: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
第 36 修正案:“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 37 修正案:“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 38 修正案:“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关系。”
第 39 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 40 修正案: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 41 修正案:全国人大职权增加“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 42 修正案:全国人大罢免对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 43 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 44 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中增加“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和“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 45 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取消任期限制)
第 46 修正案:国务院职权中”增加“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删去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第 47 修正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 48 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 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 49 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 50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职权中增加“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增加“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权力。
第 51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中, 删去对“监察工作”的管理权。
☆第 52 修正案: 国家机构当中增加一节,专门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体制,共计 5 条,
具体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双重领导
上级:所有上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针对的公职人员的监察,而非机关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监察机关为主
宪法原则(论述题)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近代主权的概念由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之人民享有,人民主权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主权在君——议会主权(英国)——政府主权(美国)三个发展阶段
1982 年《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源于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伴随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有与国际法不断融合的趋势。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规定, 《宪法》第 33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
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的约束重点在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
具体而言,法治原则的要求:
宪法优位: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任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也内在的包含了法律优位的要求,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
法律保留:对于特定的重要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不得先行规定。
司法独立: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排除非法干预。
《宪法》第 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指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运作受到约束和制约,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公权制约公权,其二私权制约公权。权力制衡原则源于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成熟于孟德斯鸠(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简答题)
内容的政治性
效力的最高性
立法的原则性
实施的多层次性
宪法实施是间接的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性规范: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等内容
权利义务规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委托性规范:广义的委托性规范包含所有要求特定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规定,狭义的委托规范特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委托。
宪法指示性规范:宪法强制国家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与委托性规范不同,指示性规范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典型如我国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