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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一卷 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上)

2021-06-16 20:28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0.1


“出售产品”或“购买产品”,这里所说的“产品”都是“实物”。产生这样的产品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从自然中获取,比如果实和树木。另一个途径是通过人的生产劳动创造出来的。


有一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只能出售“属于自己”的产品。我把纽约时代广场标价100万往外卖,不会有人贪便宜跑来买。除非我先证明,确实拥有纽约时代广场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购买产品之后,只要产品原本属于卖家,并且手续“合法”,产品就“归属于我”了。


因此,产品的买或者卖,就是产品“所有权”的让渡。


那么,谁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呢?



0.2


即使产品是天然存在的,也需要花费力气也就是“劳动”来获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说,“所有的产品都是生产劳动的产物”。


既然产品是劳动的产物,生产这个产品的人,不就天然地拥有这个产品的“所有权”吗?


可就我们所考察的人类发展历史来看,并非如此。


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所获得的产品基本上只分为食物和一些工具(比如武器)。这时候并没有“所有权”这样的概念。获得食物后,先集中再平均分配。而工具虽然常常是集中在某些人手中使用,但也仅仅是按照“习惯”而选择的最适合的人而已,并非归属于个人所有。


农耕时代开启,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食物产品快速积累”和“人口的增多”。在食物分配上,人们还能够保持旧有的习惯。但工具的普遍使用,却在人们的意识中产生“这是我的”这样的观念。这些逐渐属于个人专有的工具,往往就是由工具使用者自己所制造的。这就是最初的“产品归产品生产者所有”。


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旧有社会的大肆扩张,通过侵略和奴役其他部落,驱使奴隶为自己生产。奴隶虽然是产品的生产者,显然不可能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此时,人类主流社会开始分化为两大阶层,“劳动阶级”和“不劳动阶级”。“劳动阶级”包括普通平民家庭和奴隶,“不劳动阶级”则由掌握了权力机构的贵族及其附庸构成。


平民也可以拥有少量奴隶,他们共同生产产品,但是只能保留其中的一部分作为私有,这些产品可以由他自由支配。另外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共同财富”交给权力机构,另一部分则需要向贵族阶层缴纳。


贵族除了拥有大量自行支配的产品和奴隶的私有财产之外,还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掌握了“共同财富”的支配权。


到这个时候,“所有权”的概念就必须在整个社会范围中明确规定了。


劳动阶级在向权力机构和贵族缴纳规定数量的产品后,剩余产品归劳动者私有。


贵族也需要向权利机构缴纳一部分产品,剩余产品和从劳动阶级获得的产品则归贵族私有。


权力机构也可以生产产品,这些产品与劳动阶级和贵族缴纳的产品都称为“共有财富”,不属于任何个人。


进入到王国时代,国王本人即代表了全部的权力机构,所以“共有财富”在名义上也等同于国王的私人财产,归国王所有。



1


 劳动的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


在土地私有与资本积累以前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地主也没有雇主同他分享这些劳动产物。


假如这种状态(劳动产品全部属于劳动者)持续下去,劳动工资将会随着劳动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改进而增加。


一切都逐渐更加便宜,因为只需要较少的劳动就可以把它们生产出来。而且,在这种状态下,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自然可以互换,所以,要购买各种商品,只需少量的劳动产品。

(劳动时间减少,维持劳动时间的必需品也相比以前更少。如果将劳动时间缩短到一天之内,比如只需要一个小时的劳动就能够满足维持生活的必需产品,那么多劳动一个小时的产品,它现在就是剩余产品,可以拿出来与其他人交换,从而提高生活品质。)



2


但是,尽管所有东西实际上已经变得便宜,在表面上却有许多东西比以前更昂贵,或交换更大数量的其他货物。


比如,我们假设大多数行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到十倍,或者一天的劳动的产量十倍于最初劳动量,但某一种行业的劳动生产力却仅提高了一倍,也就是说,一天的劳动产量只两倍于以前的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大多数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去交换某一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那么,前者的原始工作量的十倍只能购买到后者原始工作量的两倍。


因此,后者的任一特定数量,例如一磅,似乎比以前贵五倍。但实际上,它要便宜一半。尽管要用其他货物五倍的数量去购买它,只需一半的劳动量去购买或生产它。所以,获得这种产物比以前容易一半。

(比如,生产一把铁犁现在只需要3天。那么,它所对应的就是维持三天的食物,也就是9斤小麦。而从前一张桌子也只需要3天时间,所以现在一把铁犁就只能换一张桌子了。如果桌子的生产能力提高3天生产两张桌子,那么一把铁犁现在就能够交换两张桌子。)



3


但是,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产物的原始状态,在初次实行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之后,便不能持续下去了。因此,在劳动生产力尚未得到显著改善之前,这种原始状态已经结束了,进而就没有必要去进一步追溯它对劳动报酬或劳动工资的影响了。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会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的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在土地上的劳动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


一般耕作者大都没有维持生活到庄稼收割的资料。他们的生活费通常是由雇用他们的农业家从他的资本项下垫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劳动者的生产物,换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资本时得到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用劳动者。因此,他的地租便成为其土地上的劳动产物首先要扣除的。

(相当于从前平民向贵族缴纳的产品。)


其实,利润的扣除,不仅在农业生产物方面如此,一切其他劳动的生产物莫不如是。


在一切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劳动者在作业完成以前都需要雇主给他们垫付原材料、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他们的劳动产品,换言之,就是分享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价值,而这一分享的份额便是他的利润。

(“分享”?还是“占有”?劳动者并不拥有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所以在这里,劳动者仅仅是把自己的“劳动力”也作为一件产品,卖给了雇主。)


种田人有生活资料并把自己的生活资料维持到庄稼收获的时候的情况很少发生。他的生活费用一般由雇主,也就是雇用他的农场主垫付。假如农场主不能分享种田人的劳动产物并且他的资本不能获得利润,他是不会雇用农民并垫付其生活费的。因此,农场主的资本利润是劳动产物中第二个要扣除的。


几乎所有其他任何劳动产物,同样需要扣除利润。在所有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工人都需要一个雇主给他们提供工作原料,并在工作结束前给他们垫付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工人的劳动产物或所提供的原料上增加的价值。这个份额就是利润。

(这里直截了当地说,雇主获得的“利润”,是劳动者“自愿”从自身的劳动价值中交给雇主的。因为劳动者如果不是“自愿”,他就不能为雇主工作,也就什么产品都生产不了。)



4


有时候确有这样的事情:一个独立的工人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他的工作所需材料,并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工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既是雇主,也是工人,所以,他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产物,或原材料所增加的全部价值。它包括通常属于两个不同人的不同收入,即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


但是,这些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在欧洲,一个雇主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名,自己独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个。


而且,“劳动工资”一词,都通常理解为,劳动者是一个人,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则是另一个人时,通过劳动获得的工资。 


劳动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双方签订的契约。


双方的利益绝不是相同的。劳动者渴望多得,而雇主希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联合起来,而雇主们却想为降低工资而联合起来。


然而,在所有一般情况下,要预见劳资双方谁在争议中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是不难的。


因为人数较少,雇主们能够更容易联合起来。而且,法律准许或者至少没有禁止他们联合起来,但禁止劳动者联合起来。

(可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  “3.15世纪末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压低工资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城市和农村、计件劳动和日劳动的工资率。农村工人受雇期限应为一年,城市工人则应在“自由市场”上受雇。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工资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资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我们没有任何议会通过的法律去反对联合起来去降低工作价格,但有许多法律反对提高工作价格。


在所有这类争议中,雇主们能坚持更长的时间。地主、农场主、制造商或商人,即使不雇用任何一个工人,往往也能靠他们已经获得的资本生活一到两年。


可是,如果没有工作,许多工人不能维持一周,很少有人能维持一个月,几乎没有人能维持一年。从长远来看,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或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一样,但雇主的需求不如劳动者那样迫切。


我们很少听说雇主们的联合,但经常听说工人们的联合。但是,谁要是因此认为雇主们实际上很少联合,那他未免不懂世故,不了解问题的真相了。


雇主们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其实际比率,总是随时随地都有一种心照不宣但始终如一团结一致的联合。破坏这种联合是一种最不受欢迎的行为,会遭受邻居和同业者的耻笑。


我们的确很少听到这种联合,因为它是一种无人听说过的普通联合或者自然联合。雇主们有时候也参与某些特定的联合将劳动工资降低到这一比率之下。这些联合通常是悄悄地秘密地进行的,直到实施的时刻,让工人们毫无抵抗地屈服,就像他们有时候所做的那样,自己虽感到切肤之痛,但从不被他人说起。


然而,这种联合常常会遭到工人们对抗的防御性联合。而且,即便没有这种联合的挑衅,工人们有时候也会为提高劳动价格自动联合起来。他们通常的理由,有时是粮食价格太高,有时是雇主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取的利润太多。


但是,他们的联合,无论是防御性的还是攻击性的,他们总是声闻遐迩。为了迅速解决问题,他们总是大喊大叫,有时甚至采用可怕的暴力。他们处于绝望的境地,像绝望的人那样放纵荒唐地放纵自己的行为。他们要么饿死,要么威胁他们的雇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也像另一方一样大喊大叫,不断请求地方行政官的帮助,要求他们严格执行那些已经制定的严厉反对佣工、工人和工匠联合的法律。于是,工人们很少从那些纷乱的联合引起的暴力中获益。


这些联合,部分因为地方行政官的干预,部分因为雇主们更能持久,部分因为大多数劳动者为了目前的生计不得不屈服,往往以其头目受到惩罚或灭亡而告终。


在与其工人们的争议中,雇主们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但仍然存在一个比率,这个比率似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降低到最低劳动的普通工资之下。



5


人必须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而且他的工资至少须足以维持其生活。


在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必须略多一些,否则他不可能抚养他的家庭,而且不能传宗接代。因此,坎梯隆先生似乎认为,最低级普通劳动者必须随时赚取至少双倍于自己生活费的钱,以便能抚养两个孩子。由于妻子必须照料孩子们,其劳动所得只够维持自己的生活。


可是,据计算,半数儿童在未成年前就死了。因此,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最贫穷的劳动者必须试图至少养育四个孩子,以便能有两个孩子活到成人的年龄。但是,坎梯隆先生认为,四个孩子的必要扶养费被认为几乎等于一个成年人的生活费。他还认为,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价值等于其生活费的两倍。而且,一个最低级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可能低于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价值。


于是,至少似乎可以肯定的是,为养育家庭,一对夫妻的劳动,即使是最低级的普通劳动所得,必须能够稍稍超过维持他们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但是,这种超额,是按什么比率,是按上述比率还是其他比率,我不想加以确定。



6


然而,有些情况会使劳动者处于有利地位,并让他们能够得到大大超过上述比率的工资。


很显然,这个比率的工资是符合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无论哪个国家,当那些靠工资生活的人,如工人、工匠、佣工的需求不断增加时,当每年提供的就业机会比前一年多时,劳动者就没有联合起来去提高工资的机会。


劳动力缺乏导致雇主之间的竞争,出更高的价钱雇用劳动者,于是他们就自愿打破雇主们不涨工资的自然联合。


很显然,对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需求,定会随着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工资的资金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这种资金有两种:

一是超过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

二是超过雇主自己使用所需的资财。


当地主、年金领取者或有钱人的收入超过他足以满足维持其家庭的生活时,他把剩余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雇用一个或更多的佣工。随着剩余额的增加,他自然或会增加佣工的数量。


若一位独立的劳动者,如织工和鞋匠,拥有的资本超过他足以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他自己在货物出售之前的生活,他自然会用这超出的资本去雇用一个乃至更多的工匠,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利。


这种超出资本的增加,他的工匠人数自然也会增加。


因此,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随着一国的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没有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没有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的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


所以,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自然也随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国民财富不增加,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不可能增加。



7


引起劳动工资上升的不是国民财富的实际大小,而是它的不断增长。


因而,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在最繁荣,或致富最快的国家出现。


目前,英格兰的确比北美任何地方富有得多,其劳动工资也比北美任何地方都要高。在纽约,普通劳动者每日挣美币三先令六便士,折合英币两先令;造船的木匠挣美币十先令六便士,外加价值英币六便士的糖酒一品脱,全部折合英币六先令六便士;建筑木匠和砖匠挣美币八先令,折合英币四先令六便士;裁缝工人挣美币五先令,折合英币两先令十便士。这些价格全都在伦敦价格之上。据说,其他殖民地的工资也和纽约同样高。


北美各地的食品价格都比英格兰低得多。北美从来没有听说过饥荒。在歉收的时期,即使出口量减少,他们总能满足自己的供给。因此,如果北美殖民地劳动的货币价格高于其宗主国,那么,其真实价格,即劳动购买和提供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实际支配能力,在比例上必定更高。


但是,虽然北美并没有英格兰那样富裕,但比英格兰更繁荣,并以更快的速度获得财富。


任何国家繁荣最具决定性的标志是其居民人数的增加。在大不列颠及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在五百年内,其居民人数未能增加一倍,但在北美英属殖民地,居民人数在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内,就增加了一倍。目前,导致居民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不是新居民的不断移入,而是人口的迅速繁殖。据说,当地的高龄居民往往能亲眼看到五十、一百甚至一百个以上的直系子孙。


丰厚的劳动报酬使得多子女家庭成为父母富裕与繁荣的源泉,而不是家庭负担。在每个孩子离开父母之前,其劳动能给他们带来净一百英镑的收入。


一个带着四五个孩子的年轻寡妇,很少有机会在欧洲中层或下层人中间找到自己的第二任丈夫,但在北美,常有人求婚,这是一种财富。


小孩子的价值是婚姻的最大鼓励。所以,我们对北美人常常早婚就不足为奇了。尽管早婚造成人口的大量增加,但北美人仍不断抱怨人手缺乏。


劳动者需求以及维持这些劳动者的资金增加似乎仍然比找到可雇用的劳动者更快。



8


虽然一个国家很富有,但如若长久陷于停滞状态,我们就不能指望找到极高的工资。


用于支付工资的资金,即居民的收入与资本,也许能达到极大的数额,但是,假如资金在数个世纪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那么,每年所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就很容易供应,甚至超过下一年所需的劳动者人数。于是,既不会出现人手不足,雇主也不会为了得到劳动者而竞相抬高价格。


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人数会自然增加,并超过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由于就业机会常常不够,所以,劳动者不得不竞相降价以期获得就业。


假如,这种国家的劳动工资,已经足够养活劳动者以及他们各自的家人,那么,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与雇主们的利益,不久就会使工资降至与普通人工资一致的最低比率。


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即世界上土地最肥沃,耕种最好,人民最勤劳以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它似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五百年前到访中国的马可·波罗所描写的耕种、产业及人口众多状况,与当今旅行家们的描述几乎没什么差别。


或许早在马可·波罗时代之前,中国的财富就已经发展到其法律与制度所允许的最大程度。虽然旅行家的描述在许多方面不一致,但对中国劳动的低工资以及劳动者养活一家人的困难,却众口一词。


如果耕地一整天的劳动所得能让农民在晚上购买少量的米的话,他就满足了。技工的状况就更糟了。他们不像在欧洲那样优哉游哉地待在工场等待顾客上门,无所事事地在自己工场内等候顾客,而是携带各自的工具沿街不停地奔走,就像祈求工作一样叫卖自己的服务。


中国下层人民的贫困程度,远远超过欧洲最贫穷人民的贫困程度。


据说,在广州附近,成千上万的家庭在陆地上没有住所,故常栖息在河流与河道里的小渔船上。由于缺少粮食,他们往往争夺欧洲船只抛弃的最肮脏的垃圾、动物尸体的腐肉,比如死猫或死犬,纵使一半已经烂掉并发臭,一样受到欢迎,就像别国人得到卫生食品那么高兴。


中国鼓励结婚,不是因为孩子有利可图,而是因为有摧毁儿童的自由。在各大都市,每夜总有一些孩子被抛弃在街头巷尾,或者像小狗一样淹死在水里。做这种可怕的事情据说是一种公开的职业,一些人以此谋生。


然而,虽然中国或许处于静止状态,但似乎并未倒退。在那里,居民既没有遗弃任何一座城镇,也没有荒废任何一处曾经被耕种的土地。


因此,每年被雇用的劳动量须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而且,用于支付维持劳动工资的资金没有明显减少。所以,尽管最下层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很缺乏,但他们必须想尽办法维持自己的种族,以便保持正常人口数量。



9


在用于维持劳动工资的资金明显减少的国家,情况则另当别论。


各种职业每年对佣工与劳动者的需求量会比上一年少。由于不能在他们自己的行业中找到工作,许多在上层阶级中长大的人只能在最下层的职业中找工作。于是,在最下层的职业中,不仅本阶层的人已经过剩,而且还有许多其他阶层的人纷纷拥入。


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以致劳动工资降至劳动者生活资料极其贫乏,生活极其痛苦的水平。


即使接受这些苛刻条件,还会有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他们要么饿死,要么被迫靠乞讨渡日,要么去干罪大恶极的勾当去获取生活资料。


于是,穷乏、饥饿与死亡会立即在下层阶级中流行开来,并逐步蔓延至整个上层阶级,直至该国的人口数量减少到收入和资本足以维持的程度,而其他的收入与资本均已被苛政或灾难摧毁了。


孟加拉及东印度的其他殖民地的情况大致如此。如果一国土地肥沃,人口数量已经大大减少,获取生活资料并不十分困难,但每年仍有三四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亡,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这是因用于维持劳动贫民的资金迅速减少造成的。


保护和统治北美的英国宪法结构与压迫和统治东印度的商业公司结构之间的差异,通过这些国家的不同情况得到很好说明。


因此,丰厚的劳动报酬,既是国民财富增加的必然结果,也是国民财富增加的自然征兆。另一方面,劳动贫民的生活资料缺乏是社会停滞不前的征兆,而劳动者处于饥饿状态是社会快速倒退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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