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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自身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3-09-06 08:32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雇员驾驶他人所有的、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自身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同时该货车经协议已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登记。此时,责任如何划分?

 

谭某经人介绍在红安县军龙沙场从事开货车运输。货车为梁某所有,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车辆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均由张某代付,由梁某卫以车主身份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

某日,谭某在运输泥沙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张某、梁某卫和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办法院认为,案涉货车车主是梁某,挂靠于某公司。梁某卫在庭审中只认同是车辆代管关系,梁某与梁某卫没有签订转让协议。结合本案客观实际可以认定货车车主是梁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谭某雇主。梁某与梁某卫若就货车存在其它协议,涉及争议,亦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梁某、张某、梁某卫、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谭某作为被雇请人,是在停下车时,车辆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路边水沟,造成谭某受伤车辆受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是车辆突发故障,故可以减轻雇主梁某赔偿责任。最终,经办法院结合本案客观实际,酌情认定谭某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劳务提供者受到损害后,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中谁是劳务接受方,然后再根据各方的过错来对责任进行认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和《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以机动车的登记信息为准,当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信息存在差异时,再根据各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认定。

其次,当确认劳务接受方后。在劳务关系中,发生劳务提供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事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对责任进行划分。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货车的实际登记人为梁某。同时,案涉货车的所有人不是张某。张某与梁某卫进行货车运营的结算便可知案涉货车的最终受益人不是张某,因此张某也未从案涉货车的运营中获利。且在案涉货车运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张某垫付,再与梁某卫进行结算,可知谭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案涉货车的实际车主为梁某,因此经办法院认定梁某为案涉货车的最终受益人,是谭某提供劳务的劳务接受方。与此同时,谭某被交警大队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经办法院认定谭某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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