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500万一次性税前折旧小问题
今天有纳税人咨询,他们企业19年偶然收入多了,导致盈利多了,但是不想交那么多税,想用固定资产500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但是这个固定资产是18年买的,他们想问这样行不行。
我们先看一下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四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了,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虽然是18年购入的,但是投入使用的年份是18年12月之后到19年12月之前,那么这个固定就可以在19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反之就不行了。
所以针对纳税人的问题,我也让他们回去先仔细看一下符不符合这个规定,如果符合,那就可以一次性扣除了。
所以我们纳税人在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好里面的具体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