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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主观题知识点小案例(婚前买房,婚后分房,婚后财产协议)

2022-06-18 09:21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参考答案

1.(1)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该协议的本质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为夫妻自愿离婚。但陈二狗在离婚前反悔,故协议不生效。

(2)不能支持。《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本案中,由于协议未生效,故法院不应该以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2.法院应判决房屋属于陈二狗,但对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应该根据增值由陈二狗对王某补偿。根据《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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