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鉴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与民用建筑场地、房屋和附属构筑物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场地、厂房及建筑物;学校校舍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医院、疗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场地和房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范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技术规程。本技术规程是编制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技术依据之一,也是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适用范围:
1.本技术规程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的场地、厂房和附属构筑物:
(1)新建的一般工业与公共建筑; (2)改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公共建筑和大型厂区内的辅助生产设施; (3)原有一般工厂企业改造项目的新建部分; (4)现有一般工厂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的新建部分; (5)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项目的新建部分或局部增层改造的项目新增加的建筑结构部位(不包括地下结构和地上人防工程)。
2.在上述范围内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二、术语及其定义:
2.1术语 建筑物:
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两类,指具有固定基础并能形成内部空间的独立建造的单个或者多个承重结构组成的空间立体体。
2.2 抗震设防类别 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和使用功能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其目的是使各类的建筑物达到相应的抗御水平能力的要求。
2.3 抗震设防烈度 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最高设计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地面运动加速度值称为该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以字母m表示."m"取值越高,"6级"程度也越重,"7级以上"程度也越重。
2.4 设计基准期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全部的设计文件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的时间称做设计的基准时期(或称设计周期)。
2.5 设计阶段划分 按工程设计工作内容和规模大小的不同可把工程设计分为若干阶段或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如按工程建设顺序可分为勘察设计前期准备阶段-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等。
2.6 施工单位 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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