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多晶硅报关代理|进口代理清关【通关知识科普】

上海港多晶硅报关代理|进口代理清关【通关知识科普】
多晶硅可作拉制单晶硅的原料,多晶硅与单晶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物理性质方面。例如,在力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热学性质的各向异性方面,远不如单晶硅明显;在电学性质方面,多晶硅晶体的导电性也远不如单晶硅显著,甚至于几乎没有导电性。在化学活性方面,两者的差异极小。多晶硅和单晶硅可从外观上加以区别,但真正的鉴别须通过分析测定晶体的晶面方向、导电类型和电阻率等。多晶硅是生产单晶硅的直接原料,是当代人工智能、自动控制、信息处理、光电转换等半导体器件的电子信息基础材料。
多晶硅的分类及用途
多晶硅分太阳能级和电子级两大类,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纯度差异。
一般来说,太阳能级的纯度要求为99.9999%~99.9999999%,即(6N到9N),而电子级多晶硅的纯度要求则为99.9999999%~99.999999999%,即(9N到11N),电子级多晶硅的高纯度要求相当苛刻, 如5000吨的电子级多晶硅中总的杂质含量仅相当于一枚1元硬币的重量。
太阳能级多晶硅用于光伏发电,目前占世界光伏电池总量98%以上的硅光伏电池都是以多晶硅为核心原材料。
电子级多晶硅是最高纯度等级的多晶硅产品,主要作为硅片及芯片等生产的原材料,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关键基础原料。
多晶硅进口环节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多晶硅归入税号28046190项下,该税号按照含硅量及是否为太阳能级再细分为8个商品编码,进口普通关税税率为30%、最惠国关税税率为4%,适用协定税率的国家中除韩国进口关税为2.6%外,进口关税均为0。
此外,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2号、第3号公告,目前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多晶硅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为加快通关时效,确保顺利通关,企业申报进口多晶硅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
多晶硅规范申报7要素包括:品名、用途、加工方法、成分含量、外观、电阻率、是否需清洗等。需要温馨提示的是:成分含量是确定归类的关键。如:同样是太阳能多晶硅,含硅量≥99.99%,归入商品编码28046190.92;若含硅量>99.9999999%,则归入商品编码28046190.12。
准确提交相关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为准确确定进口多晶硅商品的税率,企业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相关单证。
对涉及特殊经济关系的应按要求申报
可视为存在特殊经济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双方之间的交易可能有违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所达成的最终成交价格则不能充分反映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等。目前,报关单申报要素中针对特殊经济关系设置了单独选项,企业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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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稽查是否会事先通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实施不经事先通知稽查,是海关正常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海关将更多地采用不经事先通知稽查的方式,在此也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增强依法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海关稽查工作。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