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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问题解答汇编》(31)

2022-12-19 11:45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31)三种地租形式的发展怎样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发展的三种形式。它们大体上是适应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发生转化或更替的,大体上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的形成、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劳役地租(或徭役地租),是最单纯最原始的地租形式。在劳役地租的场合,直接生产者必须在每周、每月或每年的一定的时间,用自己的劳动工具,无代价地在领主的土地上为领主劳动;其余的时间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劳役地租是封建社会形成及其发展初期的标志。我们知道,在奴隶社会末期因金属生产工具进一步改良而带来的新的生产力,需要在生产中能表现某种主动性、愿意劳动、对劳动感觉兴趣的生产者。因此,原来的奴隶主就把奴隶放弃,而宁愿利用农奴,因为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私有经济,具有为耕种土地并向地主提供剩余劳动所必需的某种劳动兴趣。这样就促使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但是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初期,生产技术还很低下,工具还很粗劣(西欧封建社会初期,使用的只是粗笨的木犁、木耙、铁锄、镰刀等),同时又由于伴随着奴隶社会崩溃而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大量破坏,封建领主为了实行有效的剥削,就不能不使生产者直接隶属于自己,在领主直接的强制、监督和鞭笞下提供剩余劳动。因此,适应于封建社会形成及其发展的初期阶段,劳役地租就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

  农奴劳作的名目是很多的,几乎包括供养领主生活的各种劳作    纺织、打柴、修盖房屋、喂牲畜、种蔬菜、赶车等等。因此劳役地租又反映了封建社会初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

  在封建社会初期,由于农奴刚从奴隶状态下解放出来,获得了私有经济和极有限的自由,曾经刺激了他们的劳动兴趣。但随着时间的演进,农奴对于在领主土地上进行无偿的劳动已经越来越不感到兴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奴生产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增长,农奴自己土地上的收获量与领主土地上的收获量发生了日益显著的差异。这时,封建主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在农奴的劳动中榨取更多的生产物,便逐渐放弃了劳役地租而采用实物地租即实物代役租。在这种地租形成下,农民全部时间在封建主租佃给他的土地上劳动,每年无偿地给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马克思曾经指出,实物地租仍然是以自然经济为前提。农民缴纳给地主的不仅是各种农产品,而且包括地主生活所需的各种手工业品。实物地租代表着封建社会经济比较发展的阶段。

  在实行劳役地租时,各个农户间,因为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条件的差异,已经开始了财产分化;实物地租更促进了农民财产的分化。

  在封建社会后期,生产力继续发展,开始了手工业之从农业中分化出来以及独立的工商业城市的形成过程(有一部分是恢复)。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中世纪时农村是历史的起点,随后历史是在城乡对立的形式下继续向前发展的。这时,城市的工商业和商品经济发展起来了。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日益发展,实物地租就逐渐转化为货币地租,封建的自然经济也趋于解体。在货币地租下,农民交给地主的不是生产品,而是这些生产品的价格。这时,农民的生产品已经有一部分当作商品来生产,农业生产已被卷入社会的大规模的商品流通中,它的自然经济性质被破坏了,它同社会的隔绝的情况已经消除了。货币地租的发展,使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传统隶属关系,转变为以契约为基础的单纯货币关系,这同时还加速了农民的阶级分化,孕育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因此,货币地租成为普遍的形式,标志着封建社会经济解体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的时期。

  在历史上,这三种主要的地租形式的发生和更替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在一种地租形式占统治地位时,其他两种形式也常同时存在。如在旧中国实物地租成为统治形式的长时期中,货币地租就已发生,同时劳役地租也始终没有消灭,它或者与实物地租交错并存(在近代CN若干落后地区及落后民族中,劳役地租仍然是主要形式),或作为实物地租的重要补充(例如农民除了交租外,还必须为地主做各种无偿的服役)。同时在历史上也还有由货币地租返回到实物地租或劳役地租的现象,东欧各国在17世纪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从封建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来看,这三种地租大体上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的形成、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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