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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20230521

2023-05-21 12:04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澳大利亚人汤姆在中国殴打他人,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汤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1)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A选项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针对外国人规定的处罚类型,对于中国人除了通过拘留、罚款之类的传统处罚来产生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还有感化和教育外,也没有更好地避免他再做违法行为的手段了,但对外国人就不同了,在惩罚后,可以直接让他远离我们的土地,避免再次破坏我们安稳美好的生活秩序。可见,B选项正确。 其实,D选项和B选项存在一定逻辑上的互斥关系,只要知道B选项的制度,那么D选项就表述绝对了,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对外国人专门留有一手呢吗?可见,D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100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本条内容考查很偏,涉外诉讼法的行政法题目以前从未考查,但本题要做对并不难,一则可以借助刑诉和民诉的类似规定;二则可以依赖生活常识,怎么可能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做律师,那不是抢我们中国律师的生意啊,我们考试这么难,怎么可能让你们来抢饭碗。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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