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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解散公司和清算,第三人地位,不符合诉讼的处理

2022-06-14 23:17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清算。

2.(1)高光对(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在(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案件中,天通公司基于其与博超公司订立的《协议书》提出各项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高光只是博超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不是《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无权基于该协议约定提出诉讼请求

(2)高光不属于(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案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本案中,(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只确认了博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未判决高光承担民事责任,故高光与(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处理结果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虽然公司的诉讼标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高光是博超公司的股东,但在博超公司与南海岸公司、天时公司、天通公司的诉讼活动中,股东的意见已为博超公司所代表,则作为股东的高光不应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海南省高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因高光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资格,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因此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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