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法》中,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相关原则、程序和效力,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章可概括为几个原则:

一、自愿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事实明确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具体讲,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法院将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全面了解案情,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理性。调解过程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立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力求在原地进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法院进行调解的方式。调解可以由一个审判员单独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尽可能在当地进行,以方便当事人参与和解决纠纷。
二、便捷方式原则。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选择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参加,提高调解的效率和便利性。此外,法院也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前提是,被邀请单位和个人能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这样的规定为调解提供了更广泛的参与主体,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更有效地推动解决纠纷。

维企律所:调解是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重要手段
三、调解协议的自愿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过程必须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性质,同时协议的内容也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当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有责任制作相应的调解书。
四、协议调解书。应明确列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送交给双方当事人。一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五、无需调解书的场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一旦调解成功,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于这类案件,只需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调解失败或反悔。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改变主意反悔,法院将有责任及时做出判决,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这同时意味着,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虽然被鼓励和支持,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在双方无法达成谅解或一致时,不会长期拖延,法院有权力以掌握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