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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2023-04-03 00:04 作者:弥敦道扛把子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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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通识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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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八分钟 梁文道 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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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

·本书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

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最初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最终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纳入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点,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入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点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必读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


作者简介

著者简介

彼得·萨伯(Peter Suber,1951—),影响甚广的“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目前任哈佛学术交流办公室和哈佛开放获取项目主管。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译者简介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

张世泰,供职于某能源企业办公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精彩书评

这是一本思想性的书,是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尽管用作思考背景的案件是虚构的,法官意见也出于杜撰,但作者提出和思考的一系列问题,却真实而且意义重大……严谨的法律推理、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求……是必不可少的。保有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梁治平,著名法学家

萨伯对这一经典案例的补充是及时的,富勒的原作在他这里得到了实质性的拓展。萨伯的论述清晰、简洁,他准确地找到了富勒未能讨论的一些问题。

——克雷格·迪卡,北伊利诺伊大学

这本书在法律理论的课程中确实有用武之地,它在教学中将会非常有用。

——桑德拉·E. 马歇尔,斯特林大学

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萨伯(作者)

……一个很经典的思想实验……我建议每个对法律有兴趣的人,都应该去看看这本书。

——梁文道,《开卷八分钟》



目录

推 荐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导读(一) 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 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 言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 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 4300 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

最后判决

后 记

第二部分 4350 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尾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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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案情回溯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公元4299 年5 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被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

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

(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者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为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在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且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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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无疑是1842 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 S.v. Holmes) 和1884 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 & Stephens)。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霍尔姆斯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一艘从利物浦驶往费城的移民船“布朗号”在纽芬兰岛海岸因撞到冰山开始下沉。船上只装备有两艘救生艇,可供八十名乘客和船员使用。最终共有四十一名乘客和水手挤到一艘二十二英尺长的大艇上,另有船长和船员共九人占据了一艘只能容纳六七人的小艇,剩下的三十个人则被弃在船上,与船一起沉没。这些沉没者之中没有一个是船员,大部分是儿童。后来,船长命令一个助手带着航海图和罗盘加入大艇。这样一来,有四十二人在大艇上,八个人在小艇上。大艇有桨无帆,小艇则两者都有。

小艇驶向纽芬兰海岸,最终被一艘渔船救起。大艇则因严重超载几乎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浮了一整天后,船舷上缘已紧贴水面。随着天气的恶化,海水开始溢入船里。本有缝隙的大艇裂开了一个大洞,不得不大量向外排水。几个大浪袭来,大艇在沉没的边缘飘摇。船长助手嚷着叫水手想办法减轻负载,水手霍尔姆斯事后回应,在另外两名水手的帮助下把六个男人和两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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