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案情】
张三入职某公司负责区域销售工作,公司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张三工作19天后,公司以张三未完成客户开发指标为由,口头通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经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张三赔偿金。
【律师提示】
1、试用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
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