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3.2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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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和阶级一样,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的消亡。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没有分裂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的阶级,没有供一个阶级专门用来统治其他阶级的政权机构。这样的机构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暴力组织[1]作为自己的核心,必须有成批的为阶级统治服务的专职人员 官吏,才能保证真正具有统治的力量。这一切在原始公社里都是不存在的,并且也是不需要的。原始公社里为全体成员共同利益而服务的组织,不是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机构,这些组织包括氏族、部落的议事会,和具有最高权力的氏族、部落成员大会等等。氏族、部落议事会的成员都是经过选举产生,并且不脱离生产劳动的。在这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也依靠族长和首领所享有的威信。原始社会不需要用特别的武装组织来维持社会内部的秩序,仅仅在和其他部落发生冲突时,才由全体成员共同进行武装活动。
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的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为着保证对奴隶及其他劳动者的经济上的统治和剥削,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政治上的统治。奴隶主是少数人,而奴隶和其他劳动者则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极端野蛮和残酷的剥削,不能不引起奴隶阶级的强烈的反抗,不能不引起奴隶反抗奴隶主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从奴隶制社会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为着镇压奴隶的反抗,为着有可能压迫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强使他们遵循不违背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奴隶主就必须使用有组织的特别是暴力工具[2]。奴隶主掌握了这个有组织的暴力工具,就掌握了对于奴隶及其他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权,来保持为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这个有组织的暴力工具,就是国家。
可见,国家是在阶级出现之后才产生的。表面上看来,国家是整个社会的代表,但实际上,它不是超乎各阶级之上使各阶级的利益调和起来的力量,而是统治阶级对其他阶级施行压迫的力量;它不是对各阶级一视同仁地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而只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保证他们能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的机构。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社会陷入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中并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方面而又无力摆脱这种对立情势的表现。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彼此经济利益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互相消灭而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表面上似乎驾于社会之上而用以缓和冲突,使这些冲突不致超出‘秩序’范围以外的力量,就成为必需的了。这个由社会当中产生出来,但使自己驾于社会之上,而日益跟社会脱离的力量,便是国家。”[3]列宁说:“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4]
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都是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的一整套的有组织的暴力机构。剥削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压制被剥削阶级,把阶级之间的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以保证剥削阶级的统治。这就是剥削阶级的国家的最基本的、主要的职能。国家除了这种对内的职能以外,还有对外的职能。剥削阶级的国家对外保卫本国的利益不受他国侵犯,并且只要有可能就对外实行侵略,损害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注:
[1]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2]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16-317页。
[4] 列宁:《论国家》,载《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