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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小案例(行政复议定性,复议后的级别管辖,复议决定违法,起诉...

2022-07-13 18:50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而依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

2、中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中的被告为县政府,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3、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属于对申请人作出了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因而是违法的。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故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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