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小案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许可认定,适格被告,复议对规...

1.(1)县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县政府对特定的甲、乙、丙作出的单方职权行为。
(2)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县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只给甲、乙、丙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而该县原有甲、乙、丙、丁、戊等十家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县政府的行为明显剥夺了丁、戊等七家定点屠宰场的资格,损害了其权利义务,可诉。
2.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就是一种资格授予行为,未获得的主体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很明显属于行政许可。
3.县政府。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县政府文件授权生猪管理办公室行使行政职权,视为委托,若甲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县政府为被告。
4.不需要转送。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所以,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处理县政府的文件,无须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