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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AEO认证办理流程情况,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2021-03-27 11:05 作者:wlayar  | 我要投稿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收费情况。

  沈阳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沈阳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沈阳海关政务公开监察部门为沈阳海关监察室,投诉TEL:024-22695191(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沈阳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依申请公开的指引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向海关总署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有效提高申请的效率,请您阅读以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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