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公共管理考博历年真题/考博参考书/招生人数/导师联系方式/报录比2020年
清华公共管理考博历年真题/考博参考书/招生人数/导师联系方式/报录比2020年
育明考研考博 大印老师整理
【温馨提示】2015年以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考博招生方式进行了改革,现在每年8月份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9月中下旬就开始笔试、面试。2020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考博录取的学生中有17人是育明学员,占到了录取人数的近50%,高校教授授课、精准讲解、独家师资。
现在考博基本都是采用“申请-考核”制度,申请考核制度并不是说都么有笔试,很多院校为了凸显客观性,还是保留了笔试这一项,此外申请过程中,资料的撰写很重要,尤其是研究计划,这点是大多数考生忽视的,而且根据经验来看,很多考生自己也不知道怎么撰写,因此,我们建议在育明教育咨询师的指导下撰写。
未来备考博士,要注意以下几点:(1)每个院校的考博时间是不一样的,加之每个院校博士招生人数有限,所以育明教育大印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多选择几个院校进行备考,一般而言,选择3-4个院校比较合适,这几个院校选择应该注意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比如 可以选择 北大、南开,首师大、中财,矿大、地大等三个档次的院校。因为只要是211或者双一流的院校的博士,对于你以后进入高校任教或者从事相关的工作是太大影响的。切记孤注一掷的之报考一个院校。(2)很多考生问考博辅导的意义是什么,其实对于考博而言,最重要的是三点:第一,考博信息,即考博院校和考博侧重点的选择问题,这点一般的考生很难完全了解,因为很多院校考博信息并不对外公开,但是育明教育有12年的辅导经验,很多内容是比较了解的;第二,个人陈述和研究计划,这点一般的考生可能很难独立完成,尤其是研究计划,因为研究计划既需要和所报考导师相关,也需要和自己本硕专业相关,这点都在咱们的辅导之内;第三,专业课考试范围和考试侧重点,这点也很重要。

育明教育大印老师研究发现,北大人大清华北师大北航南开中山武大复旦等院校行政管理考博越来越趋向于考察热点问题,尤其是政策热点问题,比如产业政策争论、垃圾分类、放管服改革等,所以,大家一定要多看一些热点方面的参考书,如下所示:
《公共管理学》,李国正,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公共政策分析》,李国正,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公共管理学:考点热点与真题解析》,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公共政策分析:考点热点与真题解析》,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行政法治
第一节 行政法治概述
一、行政法治的含义
行政法治是行政组织结构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称,具体包括:
(1)行政组织结构法治:根据《编织法》《政府组织法》管理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和职权配置;处理各级政府间、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2)行政职权法治:政府职权来源于法,政府各项职权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政府自身不能为自己设置任何职权。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坚持政府职权法治要从根本上杜绝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做法。
(3)行政行为法治:要坚持依法行政,具体做到:一是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是人民负担义务,或分割其权利;三是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四是法律经各级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权限仍需受法律限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服从、遵守法律。
因此,行政法治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点: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约束下,乃依法行政本质。
二、行政管理的法律逻辑
(一)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约束与规范
(二)行政管理研究的法律途径
1、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兴起
(1)宪法和行政法对行政管理调节和规范的力度不断加大
(2)司法机制对行政管理的裁判作用越来越明显,以致出现“公共行政司法化”趋势,即将行政运作程序视为与司法程序一样,目的在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现代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从权威的源泉和法律权威的享有者转变为市场合同的缔结者”
2、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基本理念
(1)维护工作的基本权利,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2)正当法律程序,“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3)建立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包括建立司法审查、撤销、违宪审查、权力制约与监督、律师制度等。
3、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主要内容
(1)强调宪法层面的公正、程序、权利和平等价值
(2)把公共部门视为能通过公正的抗辩程序来解决争端的结构形式
(3)注重建立明确的行政管理行为准则和监督机制
(4)把行政管理的对象看作完整和独立的个体,关心个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5)重视行政管理结果的合理性,不仅要求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和程序合法,还要求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率。
三、西方国家法治行政的演进历史
法治行政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的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治国方法,法治原则也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得以确立。没有法治行政,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存在。西方国家法治行政的基本要义、基本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的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行政的基本要义表现在:
(1)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分割其权力;
(3)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法治行政现实,也是“政府法治主义”的充分体现。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积极行政、服务行政相适应的法律支配下的法治行政。
(1)凡有关人民自由、财产权的规定,应受法律的支配;
(2)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时,不产生效力;
(3)行政活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对基本权力的限制必须以法律制定。
垄断资产阶级面对尖锐的矛盾冲突,既要求授予政府广泛的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在根本上坚持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原则,对政府行使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因此,法治行政原则就包括了既要强调行政权威,授予政府必要的行政权力,以应付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冲突;又强调控制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双重要义。
(三)资本主义一步一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或资本垄断之路,它的政治将不可避免地要极权化、官僚主义化。
这种极权化、官僚主义化的“万能政府”,形成了政府垄断,导致了公共行政的低效率,带来了巨额的政府财政支出与赤字,导致了政府干预的高额成本。针对这种社会现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改革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放松规制,民主宪政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制约,在形式上已不局限于刻板的法律条文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而是寓市场竞争机制于公共管理之中,强化公共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变过去的过程控制和单纯的规则控制为绩效控制、结果控制,推行政府绩效评估。这样,既要适应当代社会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政府公共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又要保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西方国家法治行政的基本含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第二,无论如何变化,法治行政所包含的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的民主宪政理念没有改变,只是根据社会条件的需要,法治行政所依之法由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扩展到政府根据议会或法律授权而制定的规章,在行政权力制约的方式上也进行了变化;第三,这种变化越来越表明,在制度上要强化行政权力制约,以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民主,但在运行机制上,要强化行政权力的有效性、高效率性,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育明教育注:重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指政府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公共行政事务或与公共行政活动有关的事务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实践及其发展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
1、职权立法
职权立法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权所进行的立法。这种职权立法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具体化,它本身不能创设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政府职权立法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是一种执行性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就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授权立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立法。
我国授权立法的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具体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授权立法;根据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授权立法;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授权立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授权立法等。
行政授权立法对弥补我国立法数量不足的缺陷,使社会关系能及时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对国家权力机关摆脱繁重的立法任务的困境,做到重大原则有权力机关立法解决,次要问题由授权立法解决;对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有效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还为国家权力机关日后的立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条件。
二、行政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行政立法的重要环节,监督是否到位关系行政立法的质量,关系行政权力能否正确行使。一般来说,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主体自身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我国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目标
(一)法治行政的必要性
1、法治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2、法治国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3、法治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
(二)法治政府建设
1、法治政府应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2、法治政府应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比例原则
3、法治政府应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4、法治政府应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
5、法治政府应符合诚实守信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6、法治政府应当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三)法治行政建设的目标
法治行政的原则:
第一、法律优先;第二、程序公开;第三、权力监督;第四、法律救济
法治行政建设的目标:
1、完善依法行政体制
2、加强依法行政主体建设
3、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4、强化法律实施和科学决策
5、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治意识的培养
1、法律之上意识
2、服务意识
3、责任意识
为此,在观念上应有三个转变:
第一、在人民和政府关系认识上,注意向公民权力和政府责任转变
第二、在法治理念上,注重向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转变
第三、在责任意识上,注意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
(二)行政组织法治
必须加快行政组织法治化进程,从内外两方面实现行政组织的法治化。行政组织内部管理的法治是行政组织外部管理法治的基础;行政组织外部管理的法治是行政组织内部管理法治的目标。
(三)行政职权法治
1、职权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职权行使的对象、程序、方式、时限及救济途径。
2、执行管理:依法执行是行使职权的基本要义,是落实法治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必由路径。
3、行政监督:要是法律规范变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发挥真正的约束作用,就必须加强监督。
(四)行政程序法治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包括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组织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