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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政策:《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点

2022-07-09 22:09 作者:舍得低碳频道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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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碳排放管控单位履约截止时间:2022年8月30日




上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正式施行,同时公布了《深圳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本次《办法》是对2014年发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的更新,内容革新包括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深圳市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优化配额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完善碳排放核查与配额履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


《办法》与《方案》中值得关注的有:


1、深圳试点明确建立起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制度。


深圳试点将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因素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表明深圳碳试点已从最初的强度(相对)减排目标过渡到绝对减排目标,减排目标设置将更加严格且有效率,顺应当前国家双碳政策所强调的碳排放也要“双控”。


《方案》中公布2021年度深圳市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750家,相比2020年管控的企业数量增长9.17%,其中96%的企业为计算机、通信及电子设备制造等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企业,配额总量为2500万吨,相比2020年配额总量增加13.64%。


2、抵消机制中可使用核证减排量进行抵销的企业类型、最高抵销比例与计算基准均发生了变化。


首先,《办法》中明确只有当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当年度实际配额不足以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进行抵销年度碳排放量,而原《暂行办法》中是所有重点排放单位都可以使用。


其次,《暂行办法》中要求“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而此次《办法》中明确“最高抵消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尽管抵消比例从10%增加到20%,但计算基准从“年度排放量”变化为“不足以履约部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不足以履约部分小于年度排放量的1/2时,新规则下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将小于原规则下的可使用量,反之则大于原规则下的可使用量。


总的来看,该规则的调整将缓解配额缺口大的企业的履约压力,对实际配额充足(减排压力小)的企业来说将不能将普通碳配额置换为当前价格更为便宜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但对实际配额不足(减排压力大)的企业来说,缺口越大(高于年度排放量的1/2)则能使用相比原规则情况下更多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减排成本将有所减少。


此外,《办法》中明确核证减排量的类型包括CCER、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同时鼓励组织或者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购买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实现自身的碳中和。


3、部分行业配额分配方式发生变化。


公交行业、地铁行业、港口码头行业等从基准强度法转为历史强度法,其他行业分配方式未发生变化,但具体参数和计算细节有些差异,反映政府部门对经济发展趋势、疫情等因素的通盘考虑。


首先,使用基准强度法进行计算的行业,明确了2021年行业基准碳强度=行业2020年碳排放强度×(1-行业碳强度下降率),行业基准碳强度的设定不得超出其上一年度行业基准碳强度。


其次,在碳强度下降率方面,供电行业碳强度下降率有所减小,从2020年的11.89%减小为10%;其他行业企业均有统一的碳强度下降率,而制造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根据历史碳强度与其所在行业历史碳强度的比值划定碳排放管控单位历史碳绩效档次,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碳强度年均下降率,比值越大、碳强度年均下降率越高。


4、明确2021年度初始配额分配中3%的配额将以拍卖方式出售。


《方案》表明2021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发放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其中97%无偿分配、3%有偿分配,供电、供水、供气、公交、地铁市政服务类行业暂不开展有偿分配。


5、《办法》中体现了其他深圳的地方特色。


例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鼓励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将按照规定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用于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碳减排、碳中和重点项目)、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外合作、建立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销机制、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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