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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无息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07-20 21:24 作者:财税旺旺  | 我要投稿

问题:我公司作为集团母公司,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借款,或者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未签订借款合同。此类业务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然后,第十五条对于劳务收入的解释,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为大家知道这个贷款服务在增值税上面是属于金融业的,那么我们在企业所得税上面是不是也可以这么认为呢,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大家可以看到这个利息收入和劳务收入是分开的,所以我个人觉得这个无偿借款,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的视同销售的情况。

那么母子公司无偿借款是不是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了呢?这个倒是不一定,因为涉及到关联方交易,会有转让定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等于说虽然母子公司无偿借款虽然不会被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会涉及到关联方交易,需要按照关联方交易的规定来执行,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情况,那么税务机关是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这时候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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