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2004年旧闻】“闽南语金曲”官司再起波澜

2023-07-15 09:25 作者:bili_32136510386  | 我要投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2:22 东南快报   中国音乐家协会、省文联、福建电视台等五单位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本报讯 (记者 陈木周见习记者陈艳)去年底,何天等闽南8位音乐人状告福建东南电视台、厦门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和首届中华闽南语歌曲电视大赛组委会等4家单位侵犯了他们的音乐著作权(本报曾经做过报道)。经过几个月的庭前调查,该案再次升级。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追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福建省文联、福建电视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娱乐我做主快乐无止境 命运我把握 好运不错过 中国时尚品牌网展 台等五单位为此案共同被告的决定。   去年10月份起,全国各地特别是闽南地区许多音像店都有销售由福建东南电视台“首届中华闽南语歌曲电视大赛”组委会授权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闽南语金曲60首经典之作》,收录其中的许多歌曲包括8位原告的十几首歌曲都未获得词曲作者的使用权。   诉状中,厦门音乐人何天、陈国聪则认为他们的作品曾多次在全国及省、市歌曲创作大赛中获奖并经常在全国各大电台、电视台播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们被侵权的4首歌曲将在今后出版的闽南语专辑中作为主打歌曲,被告的侵权势必影响到他们专辑的发行量和海内外版权的转让。   漳州的4位原告陈斌、郑慧聪、王燕成、刘小龙认为,由被告福建东南电视台主要负责操作的“首届中华闽南语歌曲电视大赛”组委会未与创作者签订任何协议,在大赛刚开始的2003年4月份就以20万元的价格将所有参赛作品转让给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最后制作成一套4碟的VCD和CD发行,这是无视创作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他们的经济利益。   经过几个月的庭前调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追加此案共同被告的决定,已发出快邮通知福建电视台、福建歌华音像有限公司、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福州龙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参加该案的诉讼。   法院认为,去年举行的“首届中华闽南语歌曲电视大赛”是由中国音协、福建省文联和福建东南电视台共同主办的比赛,其设立的“首届中华闽南语歌曲电视大赛”组委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应由3家主办单位承担。而福建东南电视台系福建电视台的内设机构,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因而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上属机构福建电视台代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追加福建电视台为此案共同被告。而其他四家参与主办此次大赛和销售侵权产品、获得不法收益的单位也应成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作者:陈木周

【2004年旧闻】“闽南语金曲”官司再起波澜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