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02-基本原则


02-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
权力主体
公安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中国海警局
职权内容
立案权
侦查权
采取强制措施
专门性调查手段
公安的执行权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检察权
权力主体
检察院
职权内容
立案权
侦查权
公诉权
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
权力主体
法院
职权内容
审判权
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对公诉案件审查
裁判实体和程序问题
其他职权
决定逮捕
决定并执行拘传
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对证据调查核实权
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注意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
侦察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按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公、检、法中以法院为中心
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裁判结果都要通过庭审过程来形成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
立法
有法可依
司法
有法必依
注意
大陆法系
法定原则 = 程序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英美法系
=“正当程序”原则
含义
公检法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并非所有
在第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死缓复核、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审、强制医疗案件复议中,发现原裁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当撤销原裁决,发回重审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下级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
检察一体
集体独立
法院
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不能“请示、汇报”
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每一级法院独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柔性监督 + 全过程监督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撤销案件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建议
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
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检察院可以对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决定,向决定或者批准监外执行的 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实事求是,有罪必究)
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疑案作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无罪判决
第一审阶段
注意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含义
公检法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体现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
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积极认罪
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消极认罪
对侦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认罚
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
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对法院的刑罚表示接受
从宽
实体法上的从宽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程序法上的从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
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
如:审查阶段不起诉
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
如:速裁程序
体现
批捕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告知
侦查机关、检察院在讯问嫌疑人,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在任何阶段),均应告知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记录在案并移送
侦查机关、检察院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下一机关
听取意见
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关犯罪事实、罪名、法律适用、从宽处罚建议、实用程序和其他事项的意见
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例外情况下不需要签署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法院开庭时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提出及其采纳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有例外
程序适用
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污点证人)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实体条件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程序条件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立案
不立案
不受理
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
不立案
不受理
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
不立案
不受理
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
不受理
审判
退回检察院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
不立案
不受理
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
终止审理
宣告无罪
注意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其他免于刑事责任的(认罪认罚从宽中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
立案
不立案
不受理
侦查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
终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