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01-概述


01-概述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专门机关
程序上的保障
明确刑事诉讼法主体的职责,刑事诉讼活动方式和程序
证据上的保障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程序系统的设计
保证效率
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
独立价值
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弥补并“创制”刑事实体法
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
因不告不理原则、法定情形而不能使用刑事实体法
因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一些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发生的情形直接影响到刑事实体法适用的结果
认罪认罚导致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维护宪法制度
通过行使诉讼法保证刑法的事实来实现
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核心对象
并重关系
利益权衡原则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认定案件事实正确
定罪量刑准确
并重关系
利益权衡原则
诉讼效率
公正第一
效率第二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通说
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
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一个人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正当程序模式
=保障人权
家庭模式
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少年司法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不保障无辜者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保障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
认识基础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
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
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尽其人的智慧与能力,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价值
公正
核心
实体公正
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
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行阿姨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恢复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效益
包括效率
既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职能
审判中立
控辩平等
控审分离
=不告不理
有起诉才有审判
刑事诉讼构造
职权主义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
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审判模式:法官居于中心地位
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
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审判模式:法官消极中立
混合式诉讼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注意: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