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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款纠纷

2022-11-21 06:31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买卖货款纠纷的相关图

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买卖货款纠纷的相关图

由于买卖合同的履行期往往较长,货款纠纷也较复杂。

本文拟对买卖中涉及到的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提)货时间是确定买受人是否享有债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5条规定:"向承运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请求交付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标的物的,出卖方在期限届满之前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可见,"一定期限"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6条规定了除即时清结者外其他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信号"、"债权人收到债务人发出的询证信号时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即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来说,如果双方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日期和每期应付金额或总金额等条款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的除外(如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那么从该日起计算至最后一期应付之日止为一个期间;如果双方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日期和每次应还金额或总金额等条款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存在的话(比如约定由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品),那么从最后一期的应还之日起开始算一个期间。《合同法》、《担保法》均未规定超过法定期间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发生时如何行使抗辩权的问题,《物权法》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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