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赵师傅提问# 第十五期
我们在微博开设#向赵师傅提问#话题,欢迎大家来玩呀~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和回顾每天所提的问题,我们在微博新增了 " 向赵师傅提问 " 的板块。
每期将整理5道放进公众号中方便大家学习。
01
#向赵师傅提问#
问题:
8题和25题请赵老师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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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5题,A选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25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5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2)设区的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所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而非备案后实施。
8题,D选项,问的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考的是条例原话。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02
#向赵师傅提问#
问题:
老师,这里的处分对不上,是情节严重才是开除吧?未经单位允许出国就开除,我觉得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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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因此,未经批准处境的,可能是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不一定只是记过。
03
#向赵师傅提问#
问题:
这道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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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A选项,杨某可能会被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开除;
B选项,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前30天通知;
C选项,小王没有累计旷工超过20日;
D选项,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
因为是单选题,D是最优选项。
04
#向赵师傅提问#
问题:
这道题为什么选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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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答案=A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05
#向赵师傅提问#
问题:
老师,到底有仲裁复议这个说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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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解读】单方申请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解读】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解读】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而先行调解是指进入仲裁程序后,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4.性质特殊。
【解读】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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