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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男子伤害11岁幼女罪有应得!

2021-11-08 14:25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男子伤害11岁幼女罪有应得!


近日,被害人的亲人们终于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伤害11岁幼女的蒋某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据悉,广西全州33岁男子蒋某元在邻居家行窃时被邻居家小女孩撞见,蒋某元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内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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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


据桂林中院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蒋某元时年33岁,与被害女孩一家为同村邻居。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蒋某元到女孩家行窃,被女孩撞见,蒋某元害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至自家老房子内,掐颈部、捂口鼻直至女孩停止挣扎,蒋某元以为女孩已经死亡,便将女孩扔进房间内的地窖中。


蒋某元下到地窖准备处理尸体时发现女孩还未死亡,又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后再用双手掐压女孩颈部。随后,蒋某元用编织袋将女孩尸体装好后扔到另一隔壁邻居家老房子的断墙处。当晚10 时许,蒋某元将女孩尸体拖运至垃圾坑中掩埋。次日晚上10 时许,为确保尸体不被发现,蒋某元又到埋尸处加盖了一些泥土和垃圾。2020年5月12日白天,蒋某元看到公安人员往埋尸的水渠边寻找,担心尸体被发现,当晚又携带工具将女孩的尸体转移至邻村地边一土坑内掩埋。


5月13日,女孩的尸体被找到,蒋某元也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在蒋某元家中查获两把鸟枪、一根枪管、一个硝药瓶、一瓶砂子,两支鸟枪均能正常击发,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鉴定,被害女孩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法析】


蒋某元在入室盗窃时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将小女孩打晕丢入地窖,准备收拾“尸体”时发现未死亡便对其进行猥亵后杀害,公安机关还在其家中发现火药及枪支,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未遂、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进行竞合处理。


其余三罪的构成显而易见,而在法院判决中,为何未对盗窃罪未遂进行法律评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蒋某元的入户盗窃行为不以金额或次数为入刑标准,应当定性为盗窃罪,但由于并未窃取到财物,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进行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属未遂,可不认定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蒋某元至其邻居家盗窃财物,并无明确的盗窃目标,且其邻居家为普通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好,故被告人的盗窃数额难以认定为巨大。被告人在杀人灭口后,并未取走其邻居家的财物,故其盗窃行为可不认定为犯罪。



误以为杀死了对方,实则并未杀死,有应当构成何罪呢?


在本案中,蒋某元掐颈部、捂口鼻直至女孩停止挣扎,蒋某元以为女孩已经死亡,实则其并未死亡。在该种情况下,如若女孩被人发现且获救,则蒋某元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若女孩因未得到救治而死亡,则蒋某元仍旧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判断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一是是否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二是看是否真正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11岁的生命稚嫩无辜,她本应该拥有更美好光明的未来,33岁的蒋某元也因此断送了自己的一生。一次恶意之举,两个人的生命被改写,两个家庭也面临巨大的悲痛。虽是罪有应得,却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目前针对幼女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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