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开盲盒”执法?寻衅滋事到底该不该取消?

简介内容: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诸多问题,与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存在严重的冲突,矛盾很难得到调和,确有修正之必要。
一、无法满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
二、无法满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的公平性
三、无法满足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的公正性
一共四种类型,后增加恐吓他人的内容。
跟刑法三大原则有冲突
弥补漏洞,外延广泛,边界模糊(但这项罪名从人的观点来看,人本身就是很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过于僵化明确,对于整体的适用性是不是有点困难?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内容的具体明确,还是应该加大对于人的实际操作呢?显然相比于后者,交给人的风险还是太大。因为操作会产生权力,而不加以控制的权力是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老师的角度来看,在现有类型下,不明确的,模糊的法律会随意解释,而这会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偏好,因为人不是绝对理性的,违法与犯罪的模糊也是一个很关键是一点,选与不选没有明文规定,(开盲盒这个比喻真的是绝了)现在的有一个关键,目的产生行为,寻衅滋事目的不确定,行为也是模糊,行为的关键是影响,而目的是不是对应的行为。
“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 这样的范围就会无限大,但权力也会相当大。
有人思考认为该类型应该成为判例法,但个人想法认为实现的问题也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