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之 “沉睡”的242套房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这个目标。这句话也高高悬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楼门上。但在“看的见的正义”下,为何导致举证双重标准?又是怎样的缘由导致超标的查封?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沉睡的242套房屋。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江西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汪某和公司经理符某,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超标的查封的242套房屋
据两位当事人讲述,其公司江西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为开发建设施工,就27#28#22#26#、18#19#20#二个标段,与吉安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各签署两份合同,先签《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后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双方一直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执行。2016年却被建筑公司分为两案,以置业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吉安中院判决,两案共查封置业公司242套房产,价值约2.57亿元,超出建筑公司6600万元总诉请标的近2亿元。
当事人符某认为:首先,两份协议书,法院在房屋造价问题上根据《备案合同》判定,而利息问题上法院又根据《补充协议》认定,两次认定均以适合建筑公司的合同判定,并不公平;其次,工程款均已按照实际工程完成情况,也就是总工程量的80%超额支付,但是法院按照工程完成95%判决,要求支付工程款,是及其不合理的,因为建筑公司并未竣工验收,尚未达到95%的工程量;第三,在并不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其支付利息,并且支付利息的时间是按照建筑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是完全违背法律法规的;第四,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未按时竣工验收,已经对置业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置业公司违约金,在向法院提起反诉时,法院并未采纳此观点;第五,建筑公司建设的房屋,存在室内渗水、裂缝、外墙空鼓、外墙体伸缩漏水等质量问题,而建筑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也未按照合同支付维修费用,置业公司在向法院提交证据过程中,法院视而不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院超标的查封242套房屋,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使企业完全陷入停摆状态。
当事人汪某现在的诉求:合同效力认定要严格依法,工程价款鉴定要按合法程序重新鉴定,付款节点的确定要实事求是,法院应该解除超标的查封的房产。希望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进行专案监督复查。

两份合同差异明显, 法院裁决违反公平
李开发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两份协议,一份是《备案合同》,用于招投标以及完善招投标流程,另一份虽叫《补充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要求、施工结束时间、质量要求等均做出规定。在实际使用时,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而法院判决时,哪一份协议对建筑公司有利,用哪份协议,是不恰当的。”

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法院在判决时,无论怎样判决自然有其逻辑,但关键是这套逻辑拿到现实中,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公平,如果不公平,这个逻辑就不该出自法院之口,更不应该形成文件。”
两次超标的查封, 法院涉嫌违规
关于法院查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马进彪表示“只要是超标的肯定是错误的,不要求严丝合缝,一两万元之内,没有那么完美,但肯定不能明显大于标的,如果明显大于标的,那么此操作过程中可能隐藏着更深的问题。若法院不能说出如此判决数据出自哪里,那么该判决根本无法理可依。”

李开发认为“超标查封是严重违法行为,最高法院规定,按照当前市场价,要保证查封的物品能与应付的钱款对称,不能超过20%到30%。而此案六七千万的债务或是应付款,却对应了2亿多的住房,应该说此做法是非常违规违法的。”
救济途径多种多样,申请进行审判监督
李开发表示“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找当地的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监督。审判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有关操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都是非常重要的。有大家的参与,特别是有检察院的参与,可以保证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这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