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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深哈·万科城7·18高坠事故查明,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22-07-01 22:53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哈尔滨讯 今日(7月1日),本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深哈·万科城项目“7·18”高坠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了解,2021年7月18日,位于松北区世茂大道的深哈·万科城(7号地块)3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经查明,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哈尔滨深哈产业园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为哈尔滨建科融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2021年7月18日上午8时许,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带班班长郝盼某安排包某和王志某到3号楼施工现场把5楼至6楼之间外墙体上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的防护网片部分拆除。9时30分许,由于塔吊电缆线不够长,塔吊不能进行升节,无法安装附着,架子工班长郝盼某安排包某和王志某将刚拆除的防护网片重新进行安装。架子工包某在爬架平台上安装防护网片,王志某负责给包某递东西。当安装到最后一片防护网片时,包某发现缺少一个固定防护网片扣件螺丝,包某和王志某分别去找螺丝。10时许,在楼下旁站的总包安全员周小某感觉楼上有东西掉下,抬头发现一名工人正从半空中向下坠落,砸到3号楼南面配电箱的防护棚上面,安全帽飞出,人又弹到地库顶板上,周小某跑过去看到王志某头朝北,脚朝南躺在地库顶板上,没有意识。此时包某找到螺丝回到安装现场时,没找到王志某,听见有人喊掉人了,往楼下看时,下边有4、5个人围在电闸箱子旁。包某看见安装的最后防护网片边缘与爬架架体层板之间有大约10公分左右缝隙。

事故发生后,周小某立即给公司项目经理金建明打电话,金建明和工友们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用私家车将王志某送往松北医大四院,到达松北医大四院时,医生确认王志某已经死亡。


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雇佣力工王志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仅将安全带穿戴身上,但未将安全带系、挂到固定位置)的情况下,擅自在16.8米高的爬架上安装防护网扣件,采取方法不当,因重心失稳、不慎失足从防护网片下端未连接处坠落,摔到楼体外侧地面配电箱的防护棚上后,又弹到地库地面上,导致死亡。

此外,调查组认定:

1.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告知施工工人爬架上安装扣件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高处作业产生的事故隐患。

2.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人安全交底、安全教育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高处作业产生的事故隐患,致使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

最终,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章某,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

王某,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金建某,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周小某,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翟士某,哈尔滨建科融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李云某,哈尔滨深哈产业园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刘珂、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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