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08-二审程序


08-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启动:上诉的提起(只能是当事人)
特别规定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可上诉的案件
大部分判决可上诉
极少数裁定可上诉
调解书和决定书不得上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范围
一审原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上述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则为上诉人,被上则被上诉人,既上又被按上诉
被上诉,是指受到上诉行为的不利影响
未上未被按原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该上诉是对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上诉期限
裁定:10日
判决:15日
上诉程序
必须提交上诉状
口头上诉无效
上诉状的提交
原则上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交
二审中的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二审宣判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应准许的情况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撤回起诉(= 一审白审)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后,裁定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覆盖撤回上诉
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不得再次起诉(= 诉权耗尽)
总结
撤回起诉
一审中
条件
自愿、合法 + 法院准许
法律后果
可以在起诉
二审中&再审中
条件
其他当事人同意 + 不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
不得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
不得再上诉 + 原审裁判尚未生效
二审程序中
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审裁判生效
☆二审和解后的撤诉
二审达成和解
→ ① 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 二审法院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 和解靠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 → 无论和解是否履行完毕,原告都不得再起诉
→ ② 上诉人撤回上诉 → 一审判决生效 & 和解(= 执行和解)靠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
→ A 和解履行完毕 → 纠纷最终解决
→ B 和解未履行完毕
→ a 依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向一审法院申请
→ b 依和解协议重新起诉(?)
→ ③ 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该调解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二审程序的进行
审理范围
有限审查
原则上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底线
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也应予以纠正
审理方式
原则上
开庭审理
需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必须开庭
例外(不涉及实体事实的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上诉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理由:当事人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注意
仍须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总结
二审若涉及实体事实问题必须开庭
开庭与否大总结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必须开庭
二审和再审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非讼案件一律不开庭
二审中的特殊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遗漏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漏判)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漏人)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
在漏人和漏判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处分审级利益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程序的裁判
对判决的处理
Plan A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Plan B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遗漏当事人
违法缺席判决
审判组织不合法
应回避审判人员未回避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发回重审的总结
发回重审,只得发回一次
刑诉: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可发回多次
发回重审适用普通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可参与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与提出反诉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
发回重审后,法院未必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特别规定
二审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审认为原裁判违反专属管辖的,裁定撤销原判、移送管辖
对裁定的处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方式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二审查明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查明一审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注意
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不可能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
目的: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