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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民法问答:保证责任】

2020-12-30 23:47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复习提示

民法典在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新设“保证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类型,吸纳原《担保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专题中的保证人清偿承受权等热点问题要予以适当的关注。该问题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所提问的问题和回答,请大家重点关注“保证合同”的内容。

问题:

保证人未援用主债务人的抗辩,仍然对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解答:

01 问题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第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第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息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02 体系定位

《民法》第七版“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节债的担保”——“三、保证”——“(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民法》第七版P387

03 学习方法

民法典在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新设“保证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类型,吸纳原《担保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专题中的保证人清偿承受权等热点问题要予以适当的关注。

04 问题点评

提问时,如可以请尽量先给出自己初步思考的结论以及简单的理由。问题请尽量提得明确清楚一些。本问题原表述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情况下,若保证人未以之抗辩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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