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的节税方法
文化事业费释义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税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纳税策划理由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服务征收,并不对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征收。如果能很好利用这些细微差别,对企业节省税费很有好处。
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2018年发生宣传费收入10万元,展览费、摄影比赛费和联办费计20万元,广告制作10万元,广告设计为20万元,广告费收入40万元,共计100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开具广告服务发票100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万元。
(二)纳税策划前后应交税费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甲企业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00*3%=3 (万元)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提供广告服务(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不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了宣传费和广告费收入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外,其他就不属于广告服务。
具体操作:将展览费、摄影比赛费和联办费20万元,广告制作10万元,广告设计20万元,共计60万元,按照具体内容分别开具发票,不开成广告服务内容,可以开成广告设计、制作,会议展览等内容的发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全额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不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税[2016] 60号文件规定: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
财税[2019] 46 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财税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策划后计算应交税费
甲企业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40*3%=1.2 (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策划前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3万元
策划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2万元
节税金额=3-1.2=1.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