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之后中国有无封建历史?
关于封建,近日发现有人基于“封建制即为层层分封土地进行统治”的“封建制”定义,而认为封建制度仅为欧洲近代以前的制度,而中国地区由于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之特点而应当排除在外。 如果仅以此定义而言,则秦确立郡县制以后的中国地区历史似乎确实不能作为“封建历史”计算。但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这段历史仍然存在,我们仍然需要称呼它,定义它,研究它。另外,去除“封建制”这顶帽子并没有从道德上“洗白”这段历史的意义。因而,我们明晰了一个结果,即我们有且仅有两个办法解决。 1,重新定义,命名以及阐释近代中国以前的历史(尤其针对秦后“非传统封建制”的历史) 2,重新定义“封建”以达到可以包容世界在近代(工业资本主义)以前,奴隶制以后的历史(此处的“近代”“以前”强调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时代先进性",而非时间先后) 由于第一种方法本人并不感兴趣,故选取第二点略作阐述。 一,”广义封建制“可行性来源概述 由于东西方主要文明在工业文明以前主要维持农耕(特指自耕农,雇农而非工业化资本雇佣劳动)经济,这样的经济基础具有高度相似性,故而我们有理由依据唯物史观推断,双方的社会也存在本质上的相似性甚至在最底层具有一致性的可能。此处略作解释,这里强调的是“相似性”而非制度本身的名称,毕竟命名的重要性相对而言较低。 二,相似性概述基于上述可行性推断,相似性来源应为经济基础,故而本人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古代农业生产特点导致的结果,并套用至东西两地考察相似性。 1,具体而言,古代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什么,(依照重要性)土地,人口,农具(包括一些牲畜)。谈到生产资料(此处人口抽象为生产资料,主观并无漠视人命的意思),就要谈人,也就是谁占有生产资料。之后,必然就产生另一个话题,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不占有。这时我们将推导至经济基础的最基础的成果,也就是,从什么人对什么物的占有,就决定了什么人对什么人的支配。这一点带入古代农业社会,就是,人对土地为首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决定了这个人是支配者还是受支配者。
值得格外注意的是,在这里的推导中我们可没有带入政治体系,也就是说这种”支配关系“本身是直接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而生产关系是生产力水平的自然发展结果,是人类组织形式的基础,而非反过来由政治所决定(有人会提反作用,但反作用不代表因果倒置)。这一点对防止在之后的推导中被混淆很重要。
基于上述推导结论,我们开始带入东西方。 2,首先是西方。西方看起来最容易理解,封建领主获得土地,支配自己治下的土地,也就是生产资料,从而支配人。但是我需要补充一点,很多人可能会在这里忽略教会的土地以及教会对当地人的支配,也就是说,西方的分封,其名义上的依据与手段是多样的。我提这一点不是为了揪细节,而是为了说明”分封“的依据与手段在这里是作为”广义分封制“本身的内在特点以及分封制的内在多样性来讨论的,而不是作为分封制本身区别于其它制度的关键。大白话就是,
靠什么来分封本身不改变分封的本质,本质还是扎根于1的推导。
3,把目光放到东方。其实基于1 的推导,我们很快可以戳破”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这句话的实质,其实质是形而上的对于政治体制的概括而非细节描述。说白了就是这八个字只是相对于西方而言的,政治上的特点,但实际上不能理解成”这块地方皇帝全由说了算“。为什么呢?很简单,我们只要套用1 的推导结果就好了,皇帝假设实际控制全国的人,那么条件就是他是惟一的生产资料拥有者,支配所有人。然而我们都知道这是错误的,尽管名义上”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更不用提实际上就有”皇权不下乡“这样的事实。)这里如果有人要说”确实都是皇帝的土地,因为君主专制“那就犯了我强调的因果倒置的谬误了。 那么换言之,就是中国地区有皇帝以外的人拥有这种”支配人的权力“咯?那我们就要细谈了。首先,权力一定存在,那么它是什么层面的,是仅仅停留在社会实际的层面,还是进行政治层面的肯定了呢?又是依据什么在哪几类人手里掌握呢? 通过历史,我们不难找到一些现象。 首先是藩王,这是最容易想到的,在一些历史时期内的确拥有对当地的生产资料和人的支配,比如税收,比如军队。 但是我们不能只考虑藩王,道理很简单:藩王不够”基层“。而这种支配关系是由底层开始的,来自最小的地主支配个体农户的,藩王这么”高层次“一定不能是全部。那么还有什么呢?宗族,这也容易想到,一来最基层,大家族支配农田么,士绅压榨和兼并么,最耳熟能详,也是至今影响深远,离我们很近。 可是藩王太”高“,宗族太”基层“,中间有什么联系环节吗?官僚。很多人可能会诧异,官僚?那不是皇帝任命?不正好是集权的体现?再说官僚可是靠科举的,是阶层交流的吧?首先,各朝各代”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概率多大?毕竟脱产读书是需要资产的(就光考察当代的教育以及信息垄断,也不敢说阶层流动吧?)其次,这就涉及我在2中说的了,分封的方式不改变分封的本质。官僚名义上是皇帝的权力延申,可是各朝各代在层级间所谓的”官场政治“难道不是一种程度的自治吗?欺上瞒下,贪污腐败,各自圈地,党同伐异,地主挂靠功名来减免赋税。这种社会现象如果要解释为”偶然“或者”人性“的结果,未免太牵强附会,我认为这不是什么偶然,这就是社会的必然。因为经济基础带来”分封“,也就是说人对生产资料的各自占有决定了各个层级分别支配一部分人,而非上层支配全部。可是官僚在政治层面,即明面上又不能自治,那结果就是官场政治。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官场政治与明面上的君主专制的差异,可以反过来映证我们的一个结论,即社会权力(人支配人的权力)不是由政治体制带来的,而是生产方式带来的。即便政治上不给予认可,实际上也一定会在事实上成立。 4,另一个相似点是什么呢,就是专制的发展。尽管农业生产不被工业生产替代,也就是”质“不发生改变,但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的支配权在历史上都不约而同的发展,也就是”量“的积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曾有过”专制主义高峰“。而在东方体现为,僧侣,藩王这类自治度较高的”分封“逐渐被更多诸如官僚这类自治度低的分封所取代,宏观上也有灭佛,八股,文字狱之类事件作为体现。 三,关于各地在”广义封建制“之下 的差异性 这一点实在很难讨论原因,从文化上,生产方式上甚至需要从史前开始推导,没有精力做 总结 把各地的近代以前,奴隶制以后的历史纳入统一的”广义封建历史“是具有可行性的,主要来自于"人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决定人是否被支配"这个结论。而二者的相似性体现在,人对人的支配权都在实际上以多层级的形式,被很多人而非单独个体所掌握,尽管在程度,”分封方式“以及是否在政治层面被承认,这几点上有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