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VS宗教03:康德
伊曼纽尔·康德,驳存在论论证
我的回答是:——当你在一个你只想根据其可能性来思考的事物的概念中,无论以何种暗藏的名目已经带进了该事物的存在概念时,你就已经陷入某种矛盾了。如果允许你这样做,那么你表面上好像赢了;但实际上却什么也没有说,而只不过是在作同义反复。例如我问你,此物或彼物(不论它可能是什么,我都姑且承认它是可能的)存在着,这个命题是一个分析命题还是一个综合命题呢?如果是前者,那么你通过该事物的存在对你有关该事物的思想没有任何增加;但这样一来,要么你心中的思想就是该事物本身,要么你预设了存在是属于可能性的,然后借此从内部的可能性中推出这一存在,而这无非是一种可怜的同义反复。实在这个词,在事物的概念中是不同于谓词的概念中的存在这个词的,它对此无济于事。因为,如果你把所有接受或设定的东西(不论你确定什么)都称作实在,那么你就已经对这个事物连同它的一切谓词设定在主词中了,并认为它是实在的,而在谓词中你只是在重复这点而已。相反,如果你承认,如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明智地承认的那样,任何一个存在命题都是综合的,那么你如何还会主张存在的谓词不可以无矛盾地取消呢?因为这个特性是分析命题所特有的,它正是分析命题所依赖的特性。
如果我不是发现了混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即事物的规定性)的这种幻觉几乎是拒绝一切教导的话,那我就会希望直截了当地通过对存在概念的一个精确规定来打破这一挖空心思的论证了。随便什么东西都可以充当逻辑的谓词,甚至主词也可以由自身来谓述,因为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然而,规定是一个添加在主词概念之上并扩大了这个概念的谓词,因此,它必须不是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的。
存在(是)显然不是实在的谓词,即不是可以加在一个事物之上的某个事物的概念。它只不过是对一事物及其某些规定性的承认。逻辑上来看,它只不过是一个判断的系词。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命题包含两个概念,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对象,即上帝和全能。小词是(存在)并不是另外的一个谓词,而仅仅是把谓词设定在与主词的关系中的东西。现在,如果我把主词(上帝)和他的一切谓词(包括全能)总括起来说,上帝存在,或有一个上帝,那么我对于上帝的概念并没有什么新的谓词,而只是把主词本身连同它的一切谓词,也就是把对象设定在我的概念的关系中。概念和对象这两者所包含的必然完全一样,因此不可能因为我将概念的对象思考为绝对被给予的(通过它存在这种表达方式),而有更多的东西添加到这个仅仅表达可能性的概念上去。所以,现实的东西所包含的并不比可能的东西更多。一百块现实的美元并不比一百块可能的美元多出一美分。因为,既然后者在这里意指概念,前者意指对象及其肯定本身,所以,如果前者比后者包含得更多,那么我的概念就没有表达出整个对象,因而也就不是该对象的适当概念。但是,在我的财产状况中,现实的一百美元比一百美元的单纯概念(即它们的可能性)无疑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对象在现实性方面并不只是分析地包含在我的概念中,而是综合地添加在我的概念中(这个概念是我的状态的一个规定),而通过我的概念之外的这种存在,这所设想的一百美元并没有丝毫的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