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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022-07-23 19:19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最高院裁判观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亦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问题,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具体来说,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第一,在确定财产返还时,如果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责任,避免出现一方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获益,而另一方受损的情形。在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转售他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但可主张折价补偿。折价 时,应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再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转售 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 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 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第二,关于价款返还。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在一方未返还标的物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返还价款。只有在一方已经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返还价款。另应注意应否支付利息。在双务合同中,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就应当支付使用费,该笔费用可与占有资金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 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在单 务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货帀返还包括利息。因合同无效,利息计算 标准不宜依据合同约定,罚息等违约责任亦不应支持。 第三,要正确处理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当事人同时又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当事人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在确定赔 偿标准时,鉴于该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其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只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来确定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注意所支付的价款不应超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 第四,要强化程序保障。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则主张合同有效,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 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在案 件审理中被告认可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 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抗辩。当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合同有效的抗辩,自然应理解为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会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但是,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 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 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1辑 (总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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