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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大纲》4.2.1.1 质

2023-11-21 14:10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章 量变质变规律

第一节 质、量、度

1、质


  量变质变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表现形态之一。这个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是在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无限交替过程中实现的。

  要阐明量变质变规律的内容,首先应当说明质、量、度三个范畴。

  质是什么呢?简要地说来,质就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内在的规定性。

  世界上的事物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每一个事物之所以是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事物,就是因为它具有自己的质。有机物不同于无机物,动物不同于植物,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都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质。

  质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当我们说到质的时候,指的总是某一特定事物的质。离开了特定事物而凭空存在的质是没有的。同样地,当我们说到事物的时候,指的也总是具有特定的质的事物,不具有质的事物也是没有的。某物之所以为某物,也正因为它具有某种特定的质。如果某物丧失了它所固有的质,就无从同别的事物相区别,就不再是某物,而变成另一种事物了。食物腐坏了,同有毒的东西无从区别,就不成其为食物。工人阶级的政党如果被工人贵族或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所把持,蜕化到同资产阶级政党无从区别的程度,也就不成其为工人阶级的政党。

  事物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人们认识事物之所以可能,正因为事物同事物之间有着质的区别。所谓认识事物,首先就是认识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质。如果客观事物没有稳定的质,事物同事物之间没有区别,人们认识事物也就根本不可能了。清代唯物论哲学家戴震说:“是故明理者,明其区分也。”这句话是合理的。毛泽东同志告诉我们:“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1]因此,要想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首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自己所考察的对象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特殊的质。诡辩论者否认事物具有质的规定性,否认事物之间具有质的区别。古希腊的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我国战国时期的庄子主张“一死生”、“齐万物”,惠施主张“卵有毛”、“马有卵”、“丁子(虾蟆)有尾”、“白狗黑”等等,都是诡辩论的典型。这种观点根本取消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可能性,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开了方便之门,是为没落阶级服务的一种反动思潮。这种思潮,在现代资产阶级哲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装潢打扮。

  现代修正主义者在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斗争中,也拾起这种思想史上的渣滓作为自己的武器。他们故意歪曲事物固有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不同事物之间质的区别。他们故意抹煞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质的区别;故意抹煞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的质的区别;故意抹煞革命和反革命的质的区别;故意抹煞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质的区别等等。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就是为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他们的叛徒行为作辩护,阻挠世界人民的革命斗争。

  我们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注意事物的质的区别。只有这一步基础工作做对了,才可能正确地认识事物和处理事物。如果对事物的质的认识发生错误,就必然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错误。我国革命史上的各次机会主义路线之所以失败,单从认识根源方面说来,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中国社会的质、中国革命的质、中国革命战争的质没有正确的认识。这是极其深刻的教训。不但指导整个革命运动必须认清事物的质,进行一切具体的工作也必须如此。我们常常说要“划清界限”,就是说的要善于区别事物的质。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2]

  任何事物的质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方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事物有许多方面的质。例如人这个事物的质,就有社会的方面和生理的方面。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同一个事物下定义,正是因为客观事物的质具有许多方面的缘故。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往往不需要对事物的质的各个方面给予同等的注意,而只需要根据实践的要求,着重地对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进行研究。例如社会科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质的社会方面,生理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质的生理方面,如此等等。

  关于质是什么的问题,已如上述。现在要问:为什么各种事物具有不同的质呢?事物的质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毛泽东同志根据对立统一规律的观点,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解释。他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3]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4]这就是说,各种事物之所以具有自己的特殊的质,是由事物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决定的。

  一个比较复杂的事物,其内部包含着多种矛盾。每一种矛盾都决定着这个事物的质的一定方面。但是,如对立统一规律所指出的,这些矛盾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列的,有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区别。为根本矛盾所决定的,是质的根本的方面,为非根本矛盾所决定的,是质的非根本的方面。根本矛盾是贯串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且规定着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因此,为根本矛盾所规定的事物的质的根本方面也必然与事物的发展过程相始终,并且规定着和影响着质的非根本的方面。非根本矛盾则不一定贯串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而可以在事物发展的中途发生或解决;即令贯串于过程的始终,也总是受着根本矛盾的规定或影响,对于某事物之所以为某事物没有决定的意义。所以,当我们说到某事物如果失去了它的质,就不再成其为某事物的时候,是指失去了全部的质,或失去了质的根本的方面,而不是指失去了质的非根本的方面。只要一个事物的质的根本方面没有变化,那么尽管它在发展的中途失去了质的某些非根本的方面,这个事物仍然是它自己,而不会变成另一种事物。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性同占有的私人性的矛盾(这个矛盾的阶级表现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尽管由于其他矛盾的变化,使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但是只要这个根本矛盾仍然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质的根本方面仍然存在,资本主义就仍然是资本主义。又如,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本矛盾是中国人民同封建主义的矛盾、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的矛盾;尽管由于其它矛盾的变化,使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区分为若干阶段,但是只要上述根本矛盾没有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质的根本方面没有变化,新民主主义革命就仍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

  为了进一步说明质的范畴,还必须说明质与属性[5]的关系。

  属性是事物的质在同别种事物发生关系时的表现。同一种质可以表现为许多属性。例如,化学元素的质,是由元素原子内部原子核同电子壳层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这种质在同别的事物发生关系时就表现为种种属性。氧原子中原子核与电子壳层的特殊矛盾是:原子核由8个质子和8个中子组成;核外的电子壳层由8个电子组成,分两层排列(第1层2个电子,第2层6个电子);这样的特殊矛盾决定了氧区别于任何别的元素的特定的质。这种质表现为下述种种属性:气态时无色无臭,能溶于水,能与其他元素或化合物化合而发生燃烧、生锈、腐烂等现象;固态时呈浅蓝色,能被磁石吸引;等等。又如,一种社会制度的质,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也表现为种种属性。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矛盾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国家政权,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丧失生产资料,没有国家政权,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这样的特殊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不同于任何别的社会制度的特定的质。这种质表现为下述种种属性: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无产阶级贫困化,失业大军的经常存在,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政治上的暴力镇压和假民主相结合,对外的侵略和掠布,停等。任何事物的属性都是极其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一种属性都是质的表现。事物有什么样的质,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属性;事物的质改变了,为这种质所规定的属性也就必然随着消失。质与属性是统一的。

  但是,质与属性的统一不是机械的直接的等同,而是充满矛盾的辩证的统一。属性虽然是质的表现,但并不是所有的属性都一下子表现出来。恩格斯说:“物体的属性只有在运动中才能显示出来。”[6]有些属性在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表现出来,在另一发展阶段却隐蔽起来了;有些属性在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潜伏着,在另一发展阶段却表现出来了。所以,某一事物如果失去它的质,就不成其为这一事物;但是事物失去了某些特定的属性,却仍然可以不影响其为这一事物。我们要想认识一个事物的质,当然必须通过对它的属性的认识;但是却不可以把某种特定的属性看成与这个事物绝对不可分离的东西,以致把某种特定属性的丧失误认作质的改变。桃树有开桃花的属性,但这种属性只在春天表现出来,在夏秋冬三季就隐伏起来了,但是桃树的质仍然不变;我们不能因为桃树在夏秋冬三季没有开桃花,就说它不是桃树。资本主义有危机的属性,但这种属性也不是每时每刻都显示出来,而是要经过一定的周期才显示出来的;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在某一段时间里没有发生危机,就说资本主义的质已经改变了。

  我们只能通过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但是,既然只有在事物同事物发生关系的时候,只有在事物的运动过程中,事物属性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那么,为了正确地认识事物的质,就应当在事物的各种特定关系中、在事物的运动过程中来全面地认识事物的属性。参加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就是达到这个目的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说到这里,可以对质的范畴作如下的定义:质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通过各种属性表现出来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


注:

[1]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3页。

[2] 毛泽东:《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34页。

[3] 本质(wesen)和质(gualität)是有区别的。本质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构成的,可以说,本质就是事物的内部的特殊矛盾;而质还不等于事物的内部矛盾,而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决定的使这一事物与别种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殊规定性。本质的范畴比质的范畴更深刻。一般说来,当人们能够把一个事物同别种事物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说已经认识了这一事物的质;但是,只有在发现了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即找到了造成这一事物同别种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的时候,才算是认识了事物的本质。人们一旦认识了事物的本质,那么对于事物的质的认识也就更深刻了。

[4]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3-284页。

[5] eigenschaft。

[6]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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