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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申请安乐死的条件

2023-07-24 01:05 作者:47度仰望天空  | 我要投稿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 (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1、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2、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3、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4、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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