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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中毒窒息死亡,北京南水北调支线工地8·21事故调查处理公布

2022-01-29 12:57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1月29日,本报从北京市政府获悉,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大兴支线工程二标段8·21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1年8月21日15时40分左右,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大兴支线工程二标段,组织工人进行检修阀井抽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与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调查显示,事发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单位为北京日佳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8月17日,清河水利公司施工员王某在巡查中发现高家堡流量计井与新凤河分水口井内有积水,随即上报项目执行经理助理高某。8月20日,高某通知王某安排日佳盛公司工长杨某海组织工人对井室进行抽水作业。8月21 日,杨某海带领田某新、陈某增、孟某辉3名工人到达作业现场,将自吸式抽水泵放入井内进行抽水,先后完成3个井内的作业。15时许,田某新等3名工人在事发2号检修阀井内进行抽水作业。15时40分左右,完成抽水作业。陈某增上井后,感觉头晕,同时发现田某新倒在井内,陈某增与孟某辉拖拽田某新未成功。随后,王某到场,在下井施救过程中失去意识。现场人员立即通知杨某海。杨某海等其他工作人员到场后,相继将田某新和王某从井内拽出。16时30分左右,120到场后确认田某新和王某已无生命体征。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清河水利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日佳盛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杨某海,劳务单位日佳盛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查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清河水利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进行作业审批;未落实安全交底;未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4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日佳盛公司,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交底,未为工人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4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的人员:

1.孙某存,清河水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13.5万元的内部罚款。

2.张某和,日佳盛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除其日佳盛公司经理职务,并处以1.53万元的内部罚款。

3.王某征,清河水利公司事发项目实际负责人,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除项目执行经理职务,并处以4.6万元的内部罚款。

4.高某,清河水利公司事发项目副经理,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除项目副经理职务,并处以2.92万元的内部罚款。

5.王某存,清河水利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人,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3.5万元的内部罚款。

6.邢某全,清河水利公司事发项目备案项目经理,清河水利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除其项目经理职务,并处以7.7万元的内部罚款。同时,调查组将相关情况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

7. 闫某良,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燕波监理公司对其处以0.2万元的内部罚款,取消当年优秀员工评选资格。(文|中国基建报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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