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刘家安教授基础笔记(七):监护制度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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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自然人法律生活的中心)
1、住所的法律意义: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等
2、规范:《民法总则》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监护
1、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1)置于婚姻家庭编的逻辑:监护与被监护通常是不超越“家庭”范围亲属关系的表现
(2)置于总则编主体制度的逻辑:对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2、法定监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与其他监护种类


3、监护人的职责与权限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34条1款)(解读: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监护人,就相当于是法定代理人)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5条1款)
《民法总则》还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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