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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财产状况诊断法

2019-07-21 23:40 作者:此在之玄  | 我要投稿

试论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财产状况诊断法

破产中的破产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称为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看似简单的定义,但在破产清算的实践中,要去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却存在许多令人难以割舍的疑惑。当然这还不是最令人头痛的,作为管理人,在实践操作中该如何去诊断破产财产状况以及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理破产财产,是企业破产清算中最核心的问题。

所以,对破产财产状况的诊断则是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第一步,本文就破产财产状况的诊断方法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对于破产财产状况的诊断笔者采取的是五轴诊断法,即从以下五个维度对破产财产进行综合诊断

    第一轴,破产财产的基本情况描述

    第二轴,破产财产性质及分类

    第三轴,破产财产与法律时空的关联性

    第四轴,破产财产对内外的影响

    第五轴,破产财产功能的综合评估

轴一,破产财产的基本情况描述

破产财产的基本情况描述,指的是在破产清算中,对破产财产的基本情况作出的描述,主要目的在于为其它的轴提供现实依据。

对于轴一的操作,我们希望对破产财产基本情况的描述尽可能全面,主要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描述,即财产具体是什么,财产从何而来,财产何时取得,财产如何取得,以及财产为何取得。但由于现实总是比小说更加精彩,这对于搜集财产信息的人来说,如何更加有效地做到客观准确的描述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轴二,破产财产的性质及分类

就破产财产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定义,一种为客观说。该学说认为,破产财产是权利客体,而其所有人为破产人。另一种是主体说,该学说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既非破产人的代理人,也非债权人的代理人,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解决破产财产的分配。当然由于我国现在《破产法》的主体为企业法人,故这两种学说争议不太明显,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制下,从长远的追求公平公正,我们应采主体说。

就破产财产的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债权、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财产权。

《破产法》除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范围之外的一些特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30日颁布,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释[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第71条就明确规定了九类,同时实践中学者还补充有“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如枪支弹药等。”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综上,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的性质及类型进行确认,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多的搜索破产财产的信息(这里就体现出轴一工作的重要了),同时还要对破产财产进行筛选,除去法律上将其不作为破产财产的财产。

轴三,破产财产与法律时空的关联性

破产财产与法律时空的关联性,指的是破产财产是如何去关联法律上时间和空间的。轴三的定义非常抽象,这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时间和空间。

法律事实,作为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应该没有人会陌生。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一定是在特点的时间和空间中产生的,那么法律事实也同样如此,所谓法律上的时间和空间即法律事实所存在的时空,这个时空与一般意义上的时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中的深入关系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以就不做阐述了。

实际上来看,法律时空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比如我们所说的法院管辖地、权利时效、除斥期间等等,都是对法律时空的描述。而在《破产法》中也有法律时空的描述,比如《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法院受理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这个时间段里,破产人所做的这五项法律行为中的财产,都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中进行处理。这也就是破产财产在法律时间上的关联性。

同样,破产财产与法律空间上的关联性同样如此,举一个法律空间上比较极端的例子,中国企业对外国企业的投资,即投资的发生地并非在中国境内。

理论上来说,企业的对外投资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应当算作破产财产,但是由于投资发生地并非在中国境内,这就产生了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假设中国与该投资国之间存在双边协议,协议约定破产财产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投资国法,那么就意味着该中国企业的破产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投资国法的规定来处理。这便是破产财产在法律空间上的关联性。

除了破产财产与法律时间和空间上单独的关联性,还存在与法律时空的混合关联性。所以在破产清算实践中,轴三决定了破产财产的存在性及存在于何种时空尺度之中。

轴四,破产财产对内外的影响

所谓破产财产对内外的影响,指的是破产财产对其本身以及对其外部环境及客体的混沌效应。

混沌效应,用一句话表述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过实际上也这并不像这一句话所描述的那么简单,结合破产财产来说则是该破产财产在整个破产清算系统中对整个系统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由于混沌效应本身就非常复杂,笔者只从中抽取一小部分,将其运用到评估破产财产对其本身以及对其外部环境及客体会有什么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个非线性混沌模型X1Y1Z1/X2Y2Z2=1or<1or>1,X1与X2表示一对相反的社会影响力,Y1与Y2表示一对相反的个体影响力,Z1与Z2表示一对相反的自然影响力。

接下去结合一个实际例子来看看,该公式是如何工作的。

就红旗公司拍卖是否重新拍卖的可能性来看,我们来套用一下这个非线性混沌模型,首先确定各个字母的含义。

定义:X1为重新拍卖无效的法律影响力,X2为重新拍卖有效的法律影响力;

      Y1为重新拍卖无效的个体影响力,Y2为重新拍卖有效的个体影响力;

      Z1为重新拍卖无效的自然影响力,Z2为重新拍卖有效的自然影响力。

根据上述定义,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原拍卖的存在瑕疵,但保障第三人的善意价值要远大于拍卖的下次,所以X1>X2;因为认定重新拍卖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高于认为拍卖有效,所以Y1<Y2;自然因素在本案中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此处设定Z1=Z2,由于法律影响力因素要远大于个人影响力因素,因此本案的法律影响力为主要决定是否能成功拍卖的因素为法律影响力,综上所述,套入模型,可以得出X1Y1与X2Y2之间的大小决定了拍卖的可能性,由于X1远大于X2Y2,因此重新拍卖无效的可能性要高于其有效的可能性。

以上既是我们如何看待破产财产对内外的影响的主要角度,以及做出轴四结论的主要依据。

轴五,破产财产功能的综合评估

破产财产功能的综合评估,指的是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中的功能的综合评价,由于破产财产存在的目的就是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破产财产是否能做到这点就成了评价破产财产是否优质的标志了。

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是有一定的清偿顺序的,所以每一顺位的债权清偿率都是不同的。由此,我们得出一个总公式为清偿比率 = 剩余破产财产 / (该清偿顺序债务总额)

以上便是所有的五轴诊断标准的概述,将这五轴诊断标准运用至破产财产状况的诊断并最终得出诊断结论还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及积累。最后这些诊断结论若能分门别类,造册成章,必将成为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状况诊断的必备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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