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聪律师:对“外层空间法”这个法言法语的解读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匡经聪律师,曾用名匡宸义律师,从最开始从事法律有关工作已有近10年,现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是高级企业合规师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师、北大博雅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全国联合诚信服务平台的特聘专家、民企“牵手扶智”行动的特聘专家、元培专家人才库的客座教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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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构成其体系的法律制度包括:营救制度,宇航员的活动是为全人类谋福利,他们从事的活动有极大的危险性,各国都应对发生意外的宇航员予以援助;赔偿责任制度,外层空间的活动属于风险性极高的科学探索,可能对他国造成损害,发射国应承担因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这种责任是绝对赔偿责任;登记制度,凡是在外层空间进行天体活动的国家应该将该活动的性质、进行情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并应当将登记册提交联合国;另外还有月球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制定原则:
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
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
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
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
7、国际合作和互助
外层空间的条约体系:
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
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
3、《国际责任公约》1972
4、登记公约、1975
5、月球协定1979
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责任制度:
3、援救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国际合作制度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1公司,企业,个人只有在本国政府的批准和监督下才能进行外空活动,因此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
2外空法的客体主要是外空的和平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3外空法调整的对象是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要开展一系列活动。
4外空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5外空法还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