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4】一文弄懂遗嘱
前言
这是我的第24篇公众号文章,内容关于遗嘱的普法。
为什么会写这方面内容呢?原因很简单,蹭热点。
我惊奇地发现,我唯二两篇能够在2周后依然增加阅读量的文章,一篇是关于《富种起源》,另一篇就是《铃芽之旅》。很明显,只有热点话题才是容易引起阅读的,正好在知乎最近热点话题中发现了一个适合普法的内容——遗嘱。

于是我决定蹭一蹭热点,写一篇关于遗嘱的普法文章。
正文
一、遗嘱概论
01 很多人不懂遗嘱
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现代遗嘱制度本身和中国古代传统是相异的。
中国古代法律仅允许被继承人在“户绝”时适用遗嘱,只要有子孙,就必须进行法定继承。——《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魏道明)
直到近代,接受外来文化冲击,《大清民律草案》才第一次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区分开,并且出现了公证遗嘱、密封遗嘱这两种古代没有的特殊形式。
在2006年,最高院曾统计得到全国遗产继承纠纷中,6成遗嘱被确认无效。——《北京日报》2006年11月2日第14版。
根据中伦律所对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的分析,直到2017年,依旧有18.6%的遗嘱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被确认无效。
02 遗嘱的原则与限制
我国自古崇尚中庸,对于遗产继承综合采用了“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由此衍生出了”遗产自由原则“和对该原则的限制。
遗产自由原则很简单:
有是否立遗嘱的自由
有遗嘱内容的自由:可以选择遗嘱继承多少遗产、遗赠给一个人还是几个人;可以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为继承财产权利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可以自由选择遗嘱形式:公证、自书、代写、录音录像、打印或口头遗嘱
可以随时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
对自由原则的限制
违法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形式不合法的遗嘱无效
违反限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违反的化,遗嘱涉及该部分的处分无效
特殊贡献份额:比如赡养者,可以拿走赡养部分的特殊贡献份额,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分割
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这个争议很多,也很模糊。一般是危害基本家庭伦理秩序的遗嘱有可能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
03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必须在公证处办理,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后有效。
优点:公证处是司法局管理事业编单位,基本上很难出现问题。
缺点:贵,麻烦(一大堆人要去公证处)。
公证遗嘱不是必然生效,因为遗嘱人完全可能死前用其他形式出具新的遗嘱。
04 自书遗嘱
优点:无需见证人(优点),不花钱。
缺点:容易无效。
有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遗嘱必须自己全文手写,不能有打印、印刷、铅印的部分。
亲笔写明时间地点,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然后签名
尽量不要出现删改。如果出现删改,必须在每一处删改内容旁写明删改字数,然后签名。否则删改部分内容无效。
必须单独形成文书!日记或信件中提到的死后处理内容,不能视为自书遗嘱。
05 代书遗嘱
优点:不需要公证费,遗嘱人只需口述
缺点:需要见证人
要点: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然后注明时间地点
见证人(包括代书人)不得和继承相关人存在利害关系
遗嘱内容全部为遗嘱人意愿,代书人不能对口述内容修改,包含自身主观意愿
06 录音录像遗嘱
优缺点同代书遗嘱。
要点:
遗嘱人亲自口述,不得转述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开始录音录像后,遗嘱人、见证人各自说明自身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遗嘱人和继承相关人的关系)
见证人必须全程现场见证,和继承相关人无利害关系
遗嘱人遗嘱内容录完后,见证人录制自己的见证证明内容
录制完成后,录音录像储存器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封口签字,写明时间地点。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继承开始后,见证人、继承相关人都在场,才能开启遗嘱
07 口头遗嘱
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必须遗嘱人处于危急关头,只要能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要点:
遗嘱人面临死亡,无法采取其他遗嘱形式
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记录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时间地点
见证人和继承相关人无利害关系的
08 打印遗嘱
优点:打字比手写快、美观
缺点:容易无效
要点:
遗嘱人最好在文本末尾手写注明:”以上打印内容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表示认可“,签名,写明日期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每一页都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09 电子遗嘱和共同遗嘱
不建议这两种形式。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于继承。
共同遗嘱无法律规定,且公证处一般不受理。
10 继承合同
通过协议约定遗产继承,来对老年抚养及其他问题进行安排。最出名的就是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合同解除、撤销,一般认为形同普通合同。但是其他内容判例不统一,有各种裁判态度。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争议很多。
建议委托律师草拟,或公证处进行笔录公证。
11 遗嘱信托
本身我国的信托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遗嘱信托是更加显著的。在遗嘱信托的形式、成立生效规则、财产所有权、与“必留份”制度冲突的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都是非常复杂和模糊的。
如果详细写完,那可能字数比其他内容都要多。
而且会使用信托、保险这些方式,进行避税、转移财产、遗产继承的富豪应该是懒得看普法文章的,对于这方面内容感兴趣的建议付费咨询律师或信托机构。
我国首家家族信托是平安信托的鸿承世家,这名字也能看出来,遗嘱信托和大部分普通人半毛钱关系没有。
三、遗嘱相关人
12 遗产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应当亲临现场,见证遗嘱制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成为见证人
继承人、受继承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较大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包括未婚同居人)不能成为见证人
必须全程参与,不能中途参加或者中途退出
13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
最好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做的事情相同,只不过一个是全部遗产的管理人,一个是对遗嘱涉及遗产的管理人,可能为同一人。
遗产分割前,由其进行以下工作:
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包括股票、期货的及时平仓、生鲜物品的买卖)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这些行为产生的费用从遗产中支付。
四、遗嘱的变更、撤回
14 注明废除或撤回旧遗嘱
有时候因为遗嘱人意愿的改变,会立新的遗嘱,并想当然认为之前的遗嘱一定失效,
其实不一定。很多司法案例中,出现前后两份遗嘱,有相矛盾、抵触的部分。法院可能会认定只有抵触的部分无效,未抵触部分继续有效。
所以,如果对遗产分配有了新的想法,另立新遗嘱,一定要在其中注明撤回或者废除之前的遗嘱
结语
我看了下,遗嘱的基本内容应该都写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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