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闯入健身房内的女澡堂,走光的女生能否要求赔偿?
男员工闯入健身房内的女澡堂,走光的女生要求5000元赔偿过分吗?
2021年10月12日,河南许昌王女士表示,她在健身房淋浴间正洗澡时,突然闯入一名男子,令她受到极大惊吓。
事后,健身房承认存在管理上不善,当时是安排一位男员工维修物件,保洁已进行通知但漏掉了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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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则称 “发现该男子时,脑子一片空白,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已经无脸再去此健身房,要求退还剩余健身卡款项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健身房已同意退卡,但王女士是否有权就此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法律上的支撑?
第一,健身房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王女士与健身房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的要求。

男性员工是在健身房授意下进入女淋浴房的,尽管事先已让保洁人员通知,但保洁人员通知不到位而引致了此后果的发生,保洁人员作为健身房雇员,该职务行为即为雇主行为。所以,健身房积极实施了授权男性员工进入女淋浴房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约定。
第二,男性员工闯入女淋浴房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致使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基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不难理解,王女士在女淋浴房洗澡属于其私密行为,有权不被异性侵扰。
王女士的遭遇会造成身心很大负担与压力,精神上亦容易抑郁与焦虑,也无法继续健身计划,给其工作与生活带来不少困扰。

第三,《民法典》第996条已明确违约情形下,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并不高。一方面,健身房具有重大过错,才引致王女士不幸的遭遇,即此事件是因健身房管理不善引发的,而不同于第三人恶意闯入女淋浴房。
另一方面,此遭遇带给王女士极大困扰与精神压力,在当前物价下,5000元损害赔偿能给予王女士一定程度的抚慰,吻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意旨。

综上所述,王女士有权就其遭遇向健身房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仅是经营者为其管理不善买单的沧海一栗,也借此期望各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尊重与呵护人权,营造和谐友爱的消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