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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庄园生活与庄园制的终结

2023-05-04 21:26 作者:鹿娜拉  | 我要投稿

中世纪的庄园不仅是一个农业生产单位,还是一个基本的行政单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个结合体,同时也是一个地方政府。考察庄园生活与庄园制度的变迁可以揭示中世纪社会的基本样貌,也可以从中寻到法的精神以及未来资产阶级社会的雏形。

现存的庄园档案告诉我们,中世纪的庄园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在总体上又有着统一的特征。庄园制的发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有一定差异,本文主要介绍英国的庄园制。

一、庄园的组织架构与生产

庄园本身属于领主即庄园主,庄园主通常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委任管家,庄头等人代为管理;奴仆(奴隶)与农奴(维兰)则是数量最多的体力劳动者,此外还有一些临时雇工参与季节性生产。

庄园的土地一般有四种类型:公地、自营地、维兰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地。自营地在庄园里所占的比例一般是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不等。领主的自营地是庄园领主留作自己使用的土地,也是其居住之所。对于其中的可耕地,一般都由居住其中的奴隶或农奴替其耕种,而收获物则归领主所有。

庄园中主要的剥削形式是地租。与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相比,劳役地租是中世纪西欧历史上农民所负担的最主要的地租形式。一般每个农民一周要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承担三日的劳役,而且随着庄园制的发展,劳役的内容也逐渐规定到细致入微。

庄园制经济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内生产的农产品与手工产品先供给庄园内部。庄园内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中世纪早期,庄园内的生产水平较低,土地收成不佳,畜牧业生产也不足以产生多余的商品进行交换,此时庄园制正在逐渐走向顶峰。而随着人口增长,两圃制,三圃制的应用,铁质农具的进一步普及等,庄园内的生产能力提升,多余产品的交换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庄园制逐渐开始衰落。

与古代中国不同的是,庄园制下的土地兼并形式是庄园领主之间对整个庄园的兼并,此时土地兼并并不会直接导致农民破产,因此并没有像古代中国一样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二、庄园的政治生活——庄园法庭

英国庄园法庭直接来源于亨利二世的改革。历史上,庄园曾产生存在过两种法庭,分别是领地法庭和庄园法庭。虽然领地法庭出现得更早,但是由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使得国王法庭接受了自由人的诉讼案件,因此领地法庭名存实亡,庄园法庭便成为庄园内部重要的司法审理中心。庄园内使用的习惯法则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庄园法庭中已经出现了陪审团,且要求农民参与法庭审判。每次审判的结果将作为判例指导未来解决矛盾的方向。这也许就是判例法(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来源。

庄园法庭在庄园内部,归属权属于领主,自然带有剥削的性质。但是庄园法庭的审判仍要基于习惯法,不能由领主任意处罚农民或者增加农民的地租或劳役。判罚的结果虽然大多仍偏向领主,但也有不少农民获胜的情况发生,因此参与庄园法庭审判成为了农民争取权利的主要手段。

庄园法虽然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封建领主的,领主对农奴有种种权利并且享有司法权,使得他能通过法律将结果朝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但是,庄园法所体现的客观性、互惠性以及参与司法审判权对农奴进行保护,有效地限制了领主的肆意剥削,从而有利于提高农奴份地上的生产效率,实现财富的积累、保护农奴的权益。庄园法为英国农奴个人财富的积累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对英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转型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庄园制的终结

对庄园制终结的原因最简要的概括是:落后的生产组织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与商业的发展。随着人口增长、生产力的进步以及交通条件的改善,农民生产所得的产品中可供交换的商品越来越多,商业逐渐发展。与此同时,中世纪后期农奴制逐渐瓦解,地租和税金收益减少甚至取消,工资却升高,从而影响了领主的收入,导致自营地经济普遍解体,领主大多将自营地出租,庄园制逐渐瓦解。

当庄园逐渐失去了对手工业者的束缚时,手工业者开始返回城市并且促进了商业发展。此时的城市不再是希腊或罗马时期的“农民的城市”,而是未来城乡对立中的城市的雏形。

除此之外,大量信徒的朝圣在需求侧支持了商业的发展;庄园为交易商品而设置的运输役不仅在供给侧支持商业发展,也推动了新市场,新城市的产生。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庄园制度逐渐落后了,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趋势发展起来, 于是出现了手工业与商业相结合的新社会的潜在经济结构。随着商品经 济的发展, 城市经济结构迅速成长起来, 它用自己的有力武器——货币,一方面摧毁了庄园制度, 一方面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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